湖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的态势愈演愈烈,作为此次疫情定点捐赠物资接收单位的湖北省红十字会、武汉红十字会,在接收和调配新冠肺炎捐赠物资事宜方面饱受质疑,在物资使用情况数据公布上也存在错误。尤其是在武汉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协和医院口罩已经用罄的情况下,却将外界捐赠的1.8万个口罩捐给从事妇科的“莆田系”仁爱医院的做法使之顿时成为舆论爆点。现笔者围绕慈善捐赠及隔离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湖北省红十字会在公布信息中将“KN95口罩36000个”错误表述为“N95口罩36000个”,艺人韩红表示“捐赠一包方便面也可公示”,红十字会疫情物资信息公示饱受质疑
疑问:红十字会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时间及其监管部门是什么?
解答:红十字会信息披露内容及披露时间均有要求,且红十字会受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根据《红十字会法》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之规定,红十字会信息披露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红十字会信息披露的重点内容是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此外,还应包括:《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定向募捐形式开展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但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疫情期间,除不得公开情形外,红十字会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应按照规定公布详细、准确、具体的捐赠疫情物资信息,保障大众的知情权。
根据《慈善法》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之规定,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得款物、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以及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的相关募捐情况;《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应于相应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公开;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红十字会在上述期间内进行信息公示均符合规定,但基于疫情的严重性及紧迫性,疫情物资量巨大,群众质疑较多,每日进行募捐收支公示有助于及时进行疫情物资统计、高效协调疫情物资及解答群众质疑。
根据《红十字会法》及《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17〕145号)之规定,红十字会应接受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湖北省红十字会向从事妇科的“莆田系”仁爱医院分配1.8万个口罩,却向武汉市61家发热门诊之一的协和医院分配3000个口罩,口罩分配严重失衡
疑问:湖北省红十字会向两家医院不均衡发放疫情物资是否合法?
解答:定向捐赠及非定向捐赠情形下,湖北省红十字会发放疫情物资程序及要求不同。
根据《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红十字会法》及《慈善法》之规定,除定向捐赠外,湖北省红十字会为疫情物资的接收单位,湖北省红十字会接收疫情物资后,疫情物资分配工作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即疫情物资的接收权与调配权相分离,而定向捐赠指湖北省红十字会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但定向捐赠的受赠人不得为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同时,湖北省红十字会解释,协和医院3000个口罩为定向捐赠,仁爱医院1.8万个口罩非定向捐赠,若湖北省红字会解释属实且协和医院非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则湖北省红十字会向仁爱医院捐赠1.8万个口罩应经肺炎防控指挥部同意,向协和医院捐赠3000个口罩符合定向捐赠本意。
协和医院在网站发布公告:
医疗物资即将全部用尽,紧急请求社会捐赠
疑问:医院是否有权接收疫情物资并直接在网站发起募捐?
解答:医院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有权接受捐赠,但无权自行单独发起公开募捐。
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关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提示》及《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之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的主体应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并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定期公布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协和医院等医院作为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有权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捐赠,但若其公开募捐则需遵守《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募捐规定,医院不具备公开募捐的主体资格,直接实施公开募捐存在合法性问题,故为及时满足医院的疫情物资需求,医院可以自主选择与经验丰富、管理规范、评价良好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募捐方案,尽早发布募捐信息,并于公开募捐开始后1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被要求强制采取隔离治疗或居家隔离的人拒绝隔离治疗,撕医生防护服,摘掉口罩吐口水,暴力抗拒有关疫情防控工作
疑问:违反隔离措施者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解答:违反隔离措施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故意伤害罪)、行政责任(罚款、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接受治疗)及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同时,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隔离措施者私自外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情节严重的,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违反隔离措施者私自外出,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的劝返或其他措施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违反隔离措施者私自外出的行为还可能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违反隔离措施者在被确认已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情况下,私自外出与他人聚会导致他人因此受到人身损害或摘掉口罩向特定人吐口水的行为还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之规定,违反隔离措施者私自外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传播可能面临罚款或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违反隔离措施者私自外出可能面临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接受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房东明知租户为被要求强制采取隔离治疗或居家隔离的人员仍未向社区报告可能要面临罚款或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侵权责任法》之规定,违反隔离措施者私自外出导致他人染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一问三不知”的湖北省黄冈市卫健委主任被提名免职;湖北省红十字会有关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不担当不作为、违反“三重一大”规定、信息公开错误等失职行为被记大过
疑问:疫情期间,慈善机构及防疫情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失职或不作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解答:失职或不作为,慈善组织可能面临行政责任,防疫情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年度管理费用超过当年总支出10%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由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刑法》及《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或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法律问题直击
作者:谢晶 侯清玲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湖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的态势愈演愈烈,作为此次疫情定点捐赠物资接收单位的湖北省红十字会、武汉红十字会,在接收和调配新冠肺炎捐赠物资事宜方面饱受质疑,在物资使用情况数据公布上也存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