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景点”问题在我国由来已久,随着旅游者对个性化、原生态旅游方式的追求,各地纷纷出现“网红景点”“小众景点”“野生景点”……未经批准设立的景点,其潜藏的合规问题不容小觑。在2022年的暑期旅游旺季,私设“景点”已引发多次发生安全事故,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游客权益,文化和旅游部于2022年9月至11月开展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针对景区景点的整治,早在2014年,浙江杭州、云南迪庆、青海等地便开展过相应工作,此后内蒙古、福建、安徽、河北等地也相继采取了整治行动。今年9月5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地文旅部门针对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私设“景点”的对象,在一定的场所或区域,违规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现笔者以大理州为例,对景点设立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合规性进行分析:
1、景点设立需履行审批手续
设立景点需遵循土地规划、城乡规划、资源保护、生态保护和文物保护、安全防火等众多要求。依照《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大理风景名胜区的苍山洱海、石宝山、鸡足山、巍宝山、茈碧湖温泉五个景区,分别由若干景点组成。各景区的详细规划,由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各景点的详细规划,由景点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2、景点开放有条件限制
待景点实施完毕欲开放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九条规定,还需具备以下条件:“①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②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的设施及制度,③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条件,④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景区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3、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须先许可备案
在景点内欲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如登山、露营、探险、漂流、攀岩、蹦极、过山车、骑马、水上娱乐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七条,“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依照《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四条,“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营者应遵守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安全合法经营。
4、违规私设的法律后果
若各景点经营者违反上述相关规定,一旦被相关部门查处,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我国针对景点的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较少,导致景区主管部门对景点的管理较为粗放,容易出现问题,此次对私设“景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相关文旅部门将完善相关规定,便于景点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减少安全隐患,降低安全事故发生概率。
“景点”合规经营的法律分析
作者:母红艳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私设“景点”问题在我国由来已久,随着旅游者对个性化、原生态旅游方式的追求,各地纷纷出现“网红景点”“小众景点”“野生景点”……未经批准设立的景点,其潜藏的合规问题不容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