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行政非诉执行是行政机关在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针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后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强制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相较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具有特殊性,体现在案件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案件执行标的的利益属性不同和执行标的利益的终极归属不同三方面,正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特殊性[1],决定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不能简单复制、套用民事执行和解的有关程序规定。本文特结合当前各地区的具体司法实践,简要探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执行和解的探索适用有关问题。
01、司法实践中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和解的探索适用
2022年11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发布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十起典型案例,其中一则典型案例《上海市徐汇区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上海某某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罚款案》[2],适用了行政非诉执行和解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1年6月,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徐汇区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上海某某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述行政处罚决定,后徐汇法院主动邀请区检察院派员监督案件执行,主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开创性适用执行和解,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其作出的行政决定得到有效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得到实现,依法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对于被执行人而言,企业得到一定的生存空间,有利于恢复正常的经营活动,获得了一定时间和条件筹措资金,最终得以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对目前公开宣传报道、案例进行筛查后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和解的探索相对较少。除徐汇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上述一则典型案例外,一些地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曾发布有关行政非诉执行和解探索适用的宣传报道,但未能查询到具体的案例、裁定等司法文书。
综上,在司法实践中,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执行和解的适用案例并不常见。总体来看,适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解,司法机关除追求法律效果外,一般从优化营商环境的社会效果予以考量,故目前报道中提及的执行和解案例多为涉企类案件。
02、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和解制度的法律空白
目前,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司法解释,虽然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有具体规定,但并无对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和解适用的具体规定。
其中,《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上述《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是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和解适用最为相近的一条。然而,该条规定是在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中,而非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由此可见,上述第四十二条并不能作为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和解的具体法律依据。[3]
另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2月联合发布《关于统一规范全省行政非诉执行和解案件相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是目前唯一可查询到的司法机关对于非诉执行和解工作所作出的统一性具体要求。
在上述通知中对于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工作要求主要有两点:一是行政非诉案件执行中,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约定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是行政非诉案件执行中,行政机关不得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减免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本金,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3、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和解适用的注意事项
目前,通过各地司法实践来看,行政非诉案件执行和解适用是较为严格、审慎的,考虑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尚未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建议行政机关在选择行政非诉执行和解中应注重以下两点问题:
(一)严格选择使用执行和解方式
对于具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原则上禁止与其达成和解,但是现实中对于被执行人(企业、个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并不好判断,随着时间的推移,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也会发生改变。因此,一般情况下,适用主体应该限于已经进入破产或者吊销状态的企业或已经进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的个人,对于其他被执行人,由于难以判断其履行能力大小,则应该尽量排除适用执行和解。
另外,在选择适用执行和解时,建议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切不可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或行政处罚金额标的相对较大的案件,可申请人民检察院介入监督处理。
(二)严格裁量执行和解中的宽限度
对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建议优先考虑适用分期履行罚款本金、加处罚金或滞纳金款项的执行和解方案;对于减免加处罚金、滞纳金的和解方案则次之考虑适用,如确有必要时可参考目前部分司法机关的具体实践,即通过检察听证等方式予以听证评议后确认;对于减免罚款本金的和解方案则应严禁使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参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统一规范全省行政非诉执行和解案件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执行和解中对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情形,应该符合被执行人采取了补救措施且对罚款本金部分能够足额缴纳的条件。
04、结语
综上,因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和解由于尚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审慎使用,如选择适用执行和解则应严格裁量宽限度,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案例及文献】
1.阙福亮、洪婧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监管缺失及治理方案》,载《中国检察官》杂志2023年8月(司法实务版);
2.《2022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十起典型案例》,载上海徐汇法院微信公众号2022年11月16日;
3.杨尚谕:《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适用执行和解的可行性》,载新则微信公众号2023年1月30日。
浅析当前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对执行和解的探索适用
作者:郇恒吉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引言:行政非诉执行是行政机关在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针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后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