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2月9日西安新增1例本土新冠确诊病例以来,截至12月27日,西安本轮疫情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已超过600例,西安周边部分地市也有本土确诊病例报告,疫情防控形势严峻。
面对疫情,政府及时提升了防控措施,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政府工作人员、志愿者们再次逆行出征,守护着这座城市。但在此期间,也有一些涉疫违法行为和案件被曝出,相关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为此,笔者梳理了近期涉疫情的典型案件,并对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以期能发挥普法警示意义。
1、不配合防疫检查扰乱公共秩序 可罚款或拘留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西安已于12月23日零时起,在全市范围实行小区(村)、单位封闭式管理。相关小区也疫情发生后也采取了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
媒体近期报道,女子姜某在西安交大一村门口不配合防疫检查,并称“我不是平民百姓,在美国待了7年”引起热议,后被西安碑林公安分局认定“不遵守防疫工作规定,在小区门口吵闹,扰乱公共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姜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该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为不配合防疫检查扰乱公共秩序,如辱骂、威胁、推搡防疫工作人员,大吵大闹影响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此外,某些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也会被处以治安处罚。
2、不配合防疫检查殴打工作人员 严重的追究刑责
疫情防控期间,进出小区查验身份信息、核酸报告、进行体温检测、检查是否佩戴口罩都是执行政府防疫决定的措施。违反该政府防控决定的行为,轻的可能构成治安处罚,重的构成妨碍公务甚至袭警。
西安市公安局通报的王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案,长安区村民王某未佩戴口罩与排队人员近距离交谈、接触,不听劝阻并撕扯工作人员防护服,被警方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该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不配合执行防疫决定中的措施,包括案例中的撕扯工作人员防护服,还有擅自翻越封控围挡、强行冲卡,不执行隔离封控措施等,需要指出的是营业场所不进行人员登记检测也属于不执行政府决定的违法行为,此外,严重的还有殴打防疫人员或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
西安市公安局通报的张某涉嫌袭警案,张某12月18日在莲湖区大庆路核酸检测点阻碍疫情防控人员开展工作,出警民警劝阻时,张某用拳脚击打民警,致民警受伤。警方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涉嫌袭警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还有如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可见,在防疫中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特别是袭警的,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执行防控措施毁坏财物 可罚款或拘留15日
西安市公安局通报的周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周某为自己进出方便,12月15日用剪刀破坏长安区南小张村村口疫情封闭围挡。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周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针对疫情设施的破坏,轻的按照治安处罚进行处理;如毁坏公私财物达到一定数额,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不执行防疫措施擅自出行 或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本轮疫情中,河南沈丘4名从西安返回人员核酸检测呈阳性一事也引发关注。
沈丘县公安局12月22日发布通报称,决定对谢某等4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警方的通报中,12月18日21时许,谢某等4人在西安已进行核酸采样结果待出的情况下,未执行西安疫情防控措施于当日22时许驾车离开西安,12月19日回到沈丘。4人返乡后又未落实向村(社区)报备和居家隔离等防控措施,且在流调人员调查时隐瞒相关情况,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遂进行立案。
无独有偶,延安近日也通报了一起类似案件,男子魏某12月16日收到延安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微信通知,要求保持现有住所不动,不得外出。魏某在单位微信群回复收到后,私自跑回宝塔区的家中,后多次离开居住地,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聚餐等活动。后核酸检测为阳性,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内容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该违法行为的表现特征为拒不执行防疫措施,表现为可能携带新冠病毒的人擅自驾车离开居住地,或擅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参加聚餐,或不如实接收流调人员信息核实,或隐瞒旅行史、接触史等行为;一旦当事人确诊,且造成了大面积感染的风险,就可能构成该罪。
5、散布谣言编造虚假疫情信息 可行政拘留或追刑责
本轮疫情期间,一则陕西确诊病例传播链分解图在网上传播,引发关注。图片标注确诊病例之间存在情人关系。西安市公安局12月24日通报该案称,12月22日,何某、陈某在微信群内传播虚构的“某门诊部女护士分别与某隔离酒店员工、某大学老师存在亲密关系,导致新冠疫情扩散”的消息,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公安新城分局、公安浐灞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分别给予何某、陈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疫情期间,信息的真伪对大家正确做好疫情防护至关重要。造谣除了涉及行政责任外,有时还可能触犯《刑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要听警察叔叔的话,不信谣,不传谣。
6、疫情期囤货哄抬物价 将被行政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也是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相关商品服务价格提醒告诫书》,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也发布了价格违法案例通报,其中曲江新区某果蔬店土豆进货价4.4元/公斤,销售价9元/公斤,进销差价率为104.55%,被行政机关以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之规定立案调查。
《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是:“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哄抬物价,罚多少钱?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可见,对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处罚也是比较严重的。
小结
疫情防控期间,还有其他表现形式的违法行为和事实,可能会触犯其他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大家应及时关注最新的疫情防控措施,严格遵守执行。
笔者在此提醒,新冠疫情防控需要每个人的支持和配合,在做好自身及家人的安全防护外,上述提及的违法行为不可做,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疫情防控期间 涉疫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作者:彭涛 李耀华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自12月9日西安新增1例本土新冠确诊病例以来,截至12月27日,西安本轮疫情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已超过600例,西安周边部分地市也有本土确诊病例报告,疫情防控形势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