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大街小巷,茶余饭后,打牌将成为一种常见的娱乐方式。撇开赌博行为本身的非法性暂且不论,公职人员参赌还隐藏着构成受贿犯罪的巨大风险。可谓是赌博的灰外套下藏着肮脏的贿赂事实。
赌博活动,是输是赢,本来主要应该是靠运气和一定的牌技的。但是在一些牌局上,有的人故意输,有的人坦然赢,双方心照不宣,一切尽在“输赢中”。在这种牌局中,赢钱的往往是掌握一定权力的公职人员,输钱的则是实际上在有求于该公职人员的人,所谓的“赌博”已经完全成了利益输送的工具。
当然,并不是公职人员参加赌博就一定会构成受贿罪,构成受贿罪也必须得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查明行为人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且“赢钱”的数额必须达到受贿罪的标准。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赌博进行贿赂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行贿人与受贿人都参赌,行贿人直接“输钱”给受贿人;
2.行贿人不亲自参赌,而是安排其他人“陪赌”,事先对安排的人交代好故意输钱给受贿人;
3.行贿人向受贿人提供赌资,赢钱归受贿人所有;
4.受贿人参赌输钱后,行贿人为受贿人输的钱“买单”;
5.受贿人参赌输钱后,向行贿人索取“赌资”。
上述五种行为,是名为赌博实为贿赂的常见形式,这五种形式中,受贿人均是实际参赌的。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笔者认为也应当属于名为赌博,实为贿赂,即受贿人没有参赌,而是受贿人的亲属等特定关系人参加赌博“赢钱”的情况,只要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的,我认为应当构成受贿罪。
笔者认为,避免掉进名为赌博实为贿赂的最好方法是:合法娱乐,拒绝赌博。
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公职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赌博的灰外套下隐藏着贿赂风险
作者:孔庆军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春节将至,大街小巷,茶余饭后,打牌将成为一种常见的娱乐方式。撇开赌博行为本身的非法性暂且不论,公职人员参赌还隐藏着构成受贿犯罪的巨大风险。可谓是赌博的灰外套下藏着肮脏的贿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