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串标投标的定义
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二、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
1.法律规定
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通过电子招投标平台招标的,仍适用上述规定,且因为网络平台的特性,有更多表征可以作为认定为串标的判断依据。
三、串通投标的处罚种类
(一)行政处罚
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建筑市场监管类目第5条第一款规定:
未中标,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对投标人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五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监管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执法主体】
根据十堰市城管执法委网站公布的机构职能第(八)条第1款的规定,此类违法行为由住建部门监管,发现违法线索向城管执法部门移交,执法主体为城管执法委。
(八)经授权,在城区依法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典型案例
【案例一】福建省住建厅发布施工企业串通投标案:
漳州市芗城区珠里溪涵洞截污工程招标中,厦门市广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天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记录计算机的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软硬件信息雷同,经芗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实,构成串通投标行为。芗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两家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榆林成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建设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5行初65号行政判决书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中,涉案项目开标后,在对涉案项目进行经济标评审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与其他二十五家单位电子投标文件制作CPU序列号一致,被告结合涉案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的特征码识别评审表以及对榆林成信公司委托代理人侯宁的询问情况,认定原告的行为属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情形,视为串通投标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刑事处罚
【案例索引】——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焦点:帮助他人串通围标而没有实际中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裁判要旨】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李付某受他人之托,为他人借用投标资质,参与围标行为,并为他人提供投标文件、资金账号,违法流转投标资金,且从中获利;被告人陈剑某、徐中某、许开某、吴某接受被告人李某授意,为他人制作多份呈规律性差异的标书,并通过其掌握评标计价软件的技术优势,对为他人提供的工程量造价标书,修改标书验证机号和加密狗号,以掩盖多份标书系同一主体完成的事实,致使多份标书直接进入到评标环节,并获得较高中标机率,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为请托投标人获得中标机率而形成行为一致性,且情节严重。
李某等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四、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广泛应用的环境下,相较于传统形式的招投标,因电子网络信息留痕的特性,串标行为更容易被发现,因此,需要投标人更加谨慎。
在遵守法律规定不作传统投标外,还应注意,委托第三方制作投标文件的,应审查其是否为该其他单位制作过投标文件,并要求其不得为除己方在内的其他单位制作投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