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就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行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一方面落实了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检举的宪法权利,另一方面可有效实现社会各界对政策制定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监督,汇集各界的意见建议,完善政府的治理方案。近来,安徽、新疆、江苏、河北等多地颁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下文我们将结合《实施细则》、各地的具体办法并对比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对公平竞争审查中的举报制度进行介绍。
一、《实施细则》中涉及举报的相关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三个条文涉及 “举报”,分别是第二章审查机制和程序下的第九条,第五章第三方评估下的第二十二条以及第六章监督与责任追究下的第二十五条。
(一)第二十五条——就公平竞争审查事项进行举报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反映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就举报主体、可举报情形以及受理举报机关等进行了规定。
1. 举报主体
任何单位
任何个人
2. 举报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出台政策措施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出台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审查标准
3. 接收举报的机关
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
政策制定机关的本级市场监管部门
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此外,该条还说明了,如果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但未规定处理期限、具体处理程序等相关内容。
(二)举报可引发联席会议办公室主动干预政策制定
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提出咨询请求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提供书面咨询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咨询函后及时研究回复。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在制定过程中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主动向政策制定机关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一般情况下,联席会议办公室不主动向政策制定机关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而是由政策制定机关主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咨询意见。但“举报”可能引发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政策制定机关的主动干预,要件包括:政策措施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该政策在制定过程中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举报涉嫌排除、限制竞争。在该情形下,《实施细则》并未强制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干预,而是把是否干预的选择权交给了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举报将引发第三方评估的引入
第二十二条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二)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如果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将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措施。
第三方评估指的是,政策制定机关或者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对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进行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开展评估。
二、各地颁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回应机制等细化举报处理工作
安徽、新疆、江苏、河北等多地颁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回应机制等细化举报处理工作。各地就举报人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实名举报、举报受理机关、举报处理机关、举报受理处理时间、政策机关整改措施及期限等进行具体规定。
从我们检索的情况来看,并非所有省市都制定了相应的举报处理办法,并且各地的规定差异较大,相应制度能否有效处理举报也尚待考证。
三、与涉嫌垄断行为举报的联系
《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嫌垄断行为有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的权利。我们在此就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和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进行对比,并做如下说明:
从接受举报机关来看,可接受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机关范围明显大于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指的是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及被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机构。接受涉嫌垄断行为举报的机关仅为上述所指的中央及省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而可以接受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机关范围包括了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范围明显广于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
从举报针对的行为来看,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和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存在竞合。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能通过制定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规定、政策措施来实现行政权力的滥用。在这种情况下,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及公平竞争审查举报都可以成为纠正上述行为的监督方式。
关于举报处理反馈,不同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设定了明确的程序和期限,无论是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还是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反垄断法》及《实施细则》都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举报仍然只是触发行政部门开展调查或者自我整改等的方式。
四、结语
《实施细则》中有大量建议性条款,给各地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供了发挥的空间。但缺少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对全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各项制度进行集中、统一管制,可能会导致各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的混乱。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就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行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一方面落实了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检举的宪法权利,另一方面可有效实现社会各界对政策制定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监督,汇集各界的意见建议,完善政府的治理方案。近来,安徽、新疆、江苏、河北等多地颁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下文我们将结合《实施细则》、各地的具体办法并对比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对公平竞争审查中的举报制度进行介绍。
一、《实施细则》中涉及举报的相关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三个条文涉及 “举报”,分别是第二章审查机制和程序下的第九条,第五章第三方评估下的第二十二条以及第六章监督与责任追究下的第二十五条。
(一)第二十五条——就公平竞争审查事项进行举报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反映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就举报主体、可举报情形以及受理举报机关等进行了规定。
1. 举报主体
任何单位
任何个人
2. 举报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出台政策措施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出台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审查标准
3. 接收举报的机关
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
政策制定机关的本级市场监管部门
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此外,该条还说明了,如果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但未规定处理期限、具体处理程序等相关内容。
(二)举报可引发联席会议办公室主动干预政策制定
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提出咨询请求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提供书面咨询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咨询函后及时研究回复。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在制定过程中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主动向政策制定机关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一般情况下,联席会议办公室不主动向政策制定机关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而是由政策制定机关主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咨询意见。但“举报”可能引发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政策制定机关的主动干预,要件包括:政策措施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该政策在制定过程中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举报涉嫌排除、限制竞争。在该情形下,《实施细则》并未强制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干预,而是把是否干预的选择权交给了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举报将引发第三方评估的引入
第二十二条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二)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如果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将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措施。
第三方评估指的是,政策制定机关或者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对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进行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开展评估。
二、各地颁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回应机制等细化举报处理工作
安徽、新疆、江苏、河北等多地颁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回应机制等细化举报处理工作。各地就举报人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实名举报、举报受理机关、举报处理机关、举报受理处理时间、政策机关整改措施及期限等进行具体规定。
从我们检索的情况来看,并非所有省市都制定了相应的举报处理办法,并且各地的规定差异较大,相应制度能否有效处理举报也尚待考证。
三、与涉嫌垄断行为举报的联系
《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嫌垄断行为有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的权利。我们在此就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和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进行对比,并做如下说明:
涉嫌垄断行为举报 |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 | |
接受举报机关 | 反垄断执法机构 | 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 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
针对行为 |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法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 |
建议举报形式 | 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 | 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 |
举报后果 |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 反映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 |
举报处理反馈,包括期限及程序 | 未在《反垄断法》中规定 | 未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
从接受举报机关来看,可接受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机关范围明显大于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指的是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及被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机构。接受涉嫌垄断行为举报的机关仅为上述所指的中央及省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而可以接受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机关范围包括了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范围明显广于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
从举报针对的行为来看,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和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存在竞合。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能通过制定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规定、政策措施来实现行政权力的滥用。在这种情况下,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及公平竞争审查举报都可以成为纠正上述行为的监督方式。
关于举报处理反馈,不同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设定了明确的程序和期限,无论是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还是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反垄断法》及《实施细则》都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举报仍然只是触发行政部门开展调查或者自我整改等的方式。
四、结语
《实施细则》中有大量建议性条款,给各地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供了发挥的空间。但缺少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对全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各项制度进行集中、统一管制,可能会导致各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的混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