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参与司法拍卖,可否以其债权抵付应缴拍卖款项?

文章摘要
案例讨论 就陈某与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21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陈某对A公司享有相应债权。因A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陈某申请法院对A公司强制执行,就A公司名下的多套房产进行拍卖。
案例讨论
就陈某与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21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陈某对A公司享有相应债权。因A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陈某申请法院对A公司强制执行,就A公司名下的多套房产进行拍卖。本案进入拍卖程序后,陈某通过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物,取得平台生成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现陈某向法院申请以其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冲抵拍卖款数额,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纵观现行拍卖规定,关于冲抵拍卖款的问题,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冲抵价款。但对于申请执行人参与竞拍竞得拍卖标的后,能否以债权抵付拍卖尾款的问题,现行法律及配套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
笔者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精神,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在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不存在其他优先债权人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参与竞拍竞得拍卖标的物后,可以主张以债权抵付应付的拍卖尾款。本文将从参与分配制度、优先债权人、执行受偿顺序及执行中抵销制度等方面展开论述:
01、能否适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是判断能否抵付拍卖尾款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下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本条明确规定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排除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适用参与分配的空间。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因此,在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若有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经拍卖所得价款的分配,则需要将拍卖所得价款按比例进行分配。若此时,申请执行人主张以其债权抵付拍卖款,则必然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时,申请执行人在竞得拍卖标的后仍需要缴纳相应的拍卖尾款,各债权人根据各自的债权比例金额对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配。
02、在判断以债权抵付拍卖尾款的合理性时,应将是否存在优先债权人纳入考量范围。
在确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之后,仍需要进一步判断在申请执行人之外是否存在优先债权人,此为判断申请执行人能否主张以债权抵付拍卖尾款的又一重要条件。
优先债权人,一般指对债务人财产设定担保而享有优先权或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下称《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三十一规定,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因此,若申请执行人为优先债权人时,拍卖所得价款也应系优先用于偿付申请执行人,为了节约成本和司法资源,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在其优先债权范围内抵付拍卖尾款。但,当申请执行人并非优先债权人时,拍卖所得价款应当由其他优先债权人先行受偿。
03、申请执行人一般作为首先查封法院的债权人,依法享有在先分配的权利,其主张以债权抵付拍卖尾款并未损害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利益。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实务中,申请执行人一般即首先查封法院的债权人。在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不存在其他优先债权人的情况下,根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使申请执行人在竞买成功后必须缴纳拍卖尾款,该拍卖所得价款亦应首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时,申请执行人主张以其债权抵付拍卖尾款,实质上并未损害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04、参照民事法律中的“债权债务混同制度”,申请执行人以合法债权抵付拍卖尾款的请求亦应得到支持。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所谓混同,就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那么,在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不存在其他优先债权人的情况下,买受人在竞买成功后应缴拍卖款的权利人是否为申请执行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执监443号案件中给予了肯定答复。最高法院认为,司法拍卖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拍卖,公平确定拍卖物价值,以便及时有效实现债权,以及不使债务人因拍卖物变价价值低于实际价值而遭受利益损害。关于支付方式,恒鼎公司不将拍卖款全部转入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而是直接向贾永泽等申请执行人支付拍卖款余款,其支付方式仅发生了从统一向法院或拍卖机构先行支付到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变化,对拍卖物价值公平变现以及债权及时受偿并无影响,且已经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院同意,并不违反有关司法拍卖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判例观点,拍卖标的买受人在经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院同意后,可以直接将拍卖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是拍卖款的权利人。据此,申请执行人参照债权债务混同制度,主张以其债权抵付拍卖尾款的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05、申请执行人竞得拍卖标的后主张以债权抵付拍卖尾款,实质上是申请执行人自愿让渡了部分债权权益,减轻了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压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实务中,申请执行人其完全可以等待拍卖标的流拍或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时,申请以保留价抵偿其债权,以保证实现其债权利益最大化。但若申请执行人参与了标的的拍卖,且以高于保留价的金额竞得了拍卖标的时,其实质上是自愿让渡了部分债权权益,减轻了被执行人应向其承担的债务总额。
此时,债权人申请以其债权抵付拍卖尾款,不仅不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还能够减轻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压力,理应得到支持。
06、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精神,申请执行人自身对拍卖处置的财产享有债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规定的出发点在于申请执行人自身对拍卖处置的财产享有债权请求权,申请执行人实际上以其债权数额冲抵了应缴纳的保证金。如此规定有利于简化执行程序,减轻申请执行人负担……具体到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后申请执行人未交拍卖余款而执行法院直接裁定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所有的问题,在申请执行人德信公司未交纳拍卖成交款的情况下,执行法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精神,在申请执行人应受清偿债权金额高于其竞得被执行人名下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成交金额时,以其应受清偿的执行债权抵付应当交付的拍卖余款,实质上是执行债权人以其应受清偿的金钱债权履行了交付拍卖余款的义务。此种交付拍卖余款的方式,与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交付拍卖余款后再由该院向其支付应受偿债权金额的方式,均能实现债权得以受偿、债务相应消灭的法律效果,而前者较后者更为高效便捷,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亦不损害执行当事人包括被执行人在拍卖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并无违法不当之处。(详见(2020)粤执复629号执行裁定书)
07、持肯定观点的法院判例
根据笔者检索到的案例,除前文述及的最高法院、广东高院的裁判观点外,江苏、山东等地高院亦认为,在不影响其他执行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于申请执行人在参与竞拍成功后以债权抵偿拍卖款的做法予以认可。具体而言:

08、结语
综上所述,司法拍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实现拍卖标的物所蕴含的经济价值、有效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因此,在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不存在其他优先债权人的情况下,认可申请执行人在竞得拍卖标的物后以债权抵偿应付拍卖尾款的做法,既能提高执行效率以加速债权实现,也能减轻被执行人的债务负担压力,从而实现债权受偿、债务消灭的最优效果。但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统一的执行规范,实务中法院可能会持有不同观点。对此,我们建议申请执行人在竞得拍卖标的物后,在符合抵偿条件的前提下,及时、积极与执行法院进行协调沟通,争取以债权直接冲抵应付拍卖款,从而优化债权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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