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2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及发布了《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020年8月13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销毁意见》”)。笔者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及正式发布意见中所体现的要点做出解读及评述。
要点解读:
1、明确了销毁范围
《销毁意见》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销毁执行主体为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同时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把销毁范围中的生产或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原料”修改为“材料”,与《商标法》的表述保持一致,另外增加了“标签、器具、模具等”的表述。
《销毁意见》对侵权假冒的商品最终明确划定的范围为“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依法没收的侵权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标识标志、标签、证书、包装物等,除特殊情况外,应予销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侵权假冒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器具、模具等工具,以及其他依法应予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
以上规定是对《商标法》六十条、六十三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等法律的细化,细化后的规定有助于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的具体执行。
2、明确了销毁时限
《销毁意见》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补充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下的处理时限。《销毁意见》要求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职权及时提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意见,时限及程序具体如下:
| 适用情况 | 时限 | 程序 |
| 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管的涉案侵权假冒物品 | 可在行政、刑事案件审结前销毁 | 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
| 其他侵权假冒商品,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后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 | 按规定程序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销毁 |
| 其他侵权假冒商品,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后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应当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自审判机关作出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 | 按规定程序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销毁 |
|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机关判决有罪的 |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销毁 |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对销毁事项作出判决。司法办案单位应当对涉案侵权假冒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假冒商品的材料和器具、模具等工具予以销毁 |
|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判决无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但构成行政违法的 | 按行政机关规定 | 应当将涉案侵权假冒物品移送行政执法办案单位,由行政执法办案单位按规定处置 |
| 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 | 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证据固定后依法予以销毁 | 经权利人申请 |
以上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的时限,填补了以往规定上空白。
3、明确了侵权假冒商品保管、运输、处置费用承担
《征求意见》中仅提及“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费用按规定纳入相关预算”。《销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销毁工作费用包括侵权假冒商品保管、运输、处置费用,另外也提出有例外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费用不由权利人承担。”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也规定了“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则另有规定,有关侵权假冒商品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支付,而侵权嫌疑货物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支付的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计入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明确了各部门协助、信息共享和行政司法有效衔接
《销毁意见》明确了各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侵权假冒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将涉案的侵权假冒商品依法移交、保管、销毁。
实践中销毁工作不仅仅涉及具体办案的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还涉及环保等部门审批的问题,这《销毁意见》由多个部门共同发布并提出部门协助和信息共享,有助于解决销毁的困难。
短评:
1、建议进一步加强销毁公示
《销毁意见》虽然明确了上级有关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需要进行监督及考核,但并未提及销毁公示的问题。我们建议可以考虑进一步对销毁结合行政处罚、刑事判决的情况进行公示。我们通过检索了解到有关环保部门会定期报送销毁情况,如某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某年某季度收缴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销毁情况的报告,而且目前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对相关行政处罚进行网上公示,法院会在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我们建议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进行信息共享,在行政处罚公示或刑事判决公示时对销毁结果同时进行公示。
2、建议加强知识产权权利人监督
《销毁意见》虽然明确了“可视情邀请权利人、消费者和新闻媒体代表现场见证。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对销毁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并及时回应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关切,营造打击侵权假冒的良好氛围。”但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知识产权权利人监督销毁的途径。实际操作中,涉案物品是有关部门指定专人保管,销毁工作也是指定由专人安排,而并非具体的办案部门,知识产权权利人往往只能联系上具体办案部门,而较难直接接触安排销毁部门了解销毁安排的进程。我们建议可以进一步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了解销毁安排的进程及监督销毁的过程,或至少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依申请公开的有关规定,由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公开销毁的照片、视频、销毁处理结果报告等。
综上,《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联合多个部门共同作出并迅速发布,针对实践中所遇到销毁问题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细化,解决了销毁的若干难题,有利于推动侵权假冒商品分类销毁机制进一步健全,有助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