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外卖销售“拍黄瓜”,300元营业额却引来52000元罚款,引发行政争议,怎么判?
2022年1月,有群众向某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一家餐馆在美团外卖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项目中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但是其通过美团外卖制售凉拌猪头肉等冷食类食品,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规定》。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的餐馆经营场所悬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销售,其超经营项目范围在网络平台销售凉菜,销售额总计300元。经核实,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决定对餐馆处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餐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变更行政处罚中“罚款52000元”为“罚款10000元”。判后,市场监管部门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案中,被处罚人超《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范围在网络平台销售凉菜,销售额仅300元,违法程度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其在行政机关立案查处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后续整改,下架相应商品,增加经营项目。综合考虑上述情形,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明显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食以安为先。监管部门要求餐饮店制售凉菜需要办理冷食类许可证,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并无不当,但行政机关的监管行为也应当遵守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的目的并不在于罚款本身,而是通过惩戒性的措施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准确适用法律,确保行政处罚的实施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卖凉菜引罚款,法院怎么判?
作者: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美团外卖销售“拍黄瓜”,300元营业额却引来52000元罚款,引发行政争议,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