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被拐孩子家长可以向人贩子提出物质精神双赔偿吗?

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文章摘要
以案说法 第一百二十期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
以案说法
第一百二十期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马某路过陈某家门口时发现陈某夫妇的儿子陈小某无人监管,正独自玩耍。心怀不轨的马某趁机将陈小某偷偷抱走,并以8万元的价格将其卖给了杨某。陈某夫妇发现后,四处奔波寻找儿子,历时11年最终成功寻回陈小某。后陈某夫妇就赔偿问题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赔偿因寻找陈小某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余元。然而,马某辩称,自己只愿承担陈某夫妇的实际支出,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则无力也不愿承担。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非法使被监护人陈小某脱离监护,给陈某夫妇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陈某夫妇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以及因父母子女关系受到严重损害而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均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马某赔偿陈某夫妇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一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说法

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明确规定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这既是对被拐儿童家庭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也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严厉惩罚。在此提醒广大家长,要时刻提高警惕,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和保护,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文稿:执行局


初审:杨志远


复审:梁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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