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杨某某入职某公司,次月公司为其参保。2023年1月15日,杨某某工作时左眼被撬棍砸伤,其先后在大坪医院和博鳌医院治疗。该伤害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在经过前期治疗后,杨某某眼部功能得以恢复,该笔治疗费用通过工伤保险报销。同年10月,因瘢痕牵拉,双侧重睑线不对称情况,杨某某又在大坪医院整形美容科手术,部分费用社保注明“自费”未予报销。
2024年4月,杨某某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第二笔未报销费用遭拒。用人单位认为,该费用属于“美容”需求而非“治疗”必要,超出了本次工伤保险的报销范围。
杨某某不服仲裁结果,向璧山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情况可以认为该瘢痕确实存在,且该瘢痕对杨某某的左眼及脸部器官正常功能造成了显著影响,杨某某根据医生的建议进行该项手术治疗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对于超出医疗保险目录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由于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因此,参保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免除用人单位的所有义务。对于未通过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核销的医疗费用,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自行扩大的部分医疗费除外,原则上仍应当由用人单位负担。
法院最终判决由用人单位向原告支付未报销的医疗费用1万余元。
法官提醒
该美容治疗的目的是修复工伤治疗瘢痕对眼部正常生理功能的影响,是工伤救治的延续,应被认定为工伤治疗功能性修复的合理范畴。同时,从用人单位安全保障义务出发,未报销的必要功能性恢复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以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重视安全生产。
“美容”手术算工伤治疗?法院判企业支付万元修复费
作者:向红梅来源:璧山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杨某某入职某公司,次月公司为其参保。2023年1月15日,杨某某工作时左眼被撬棍砸伤,其先后在大坪医院和博鳌医院治疗。该伤害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