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永嘉信涉外】专栏将聚焦我所承办的涉外案例,涵盖跨境投资、国际贸易、境外仲裁等重点领域。通过深入剖析案例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实务路径,呈现我所在复杂国际法律环境中积累的实战经验与专业优势,旨在为企业“走出去”与“引进来”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法律视角与实践指引。
某政策性银行国际工程贷款合同利率转化专项
【简介】
两家能源开发公司因其在中亚某国的大型基础设施升级、扩建及经营项目,与某政策性银行(“客户”)签订了多份美元计价、期限为十年加的外币境外贷款合同。利率约定为美元6个月LIBOR+xxxBP。2023年3月末,客户与借款人协商确认以SOFR替代原有的美元6个月LIBOR。为保证项目贷款合同的正常履行,客户聘请律所律师为LIBOR合约基准利率转换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LIBOR利率是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统一发布的、具有周期变化性的后顾利率。2021年3月,FCA宣布隔夜、1个月、3个月、6个月以及12个月美元LIBOR基准利率将在2023年6月30日后停止公布。也即,两个项目无法再以LIBOR作为利率计算依据。)
【复杂性】
时间的紧迫性。因2023年6月LIBOR即将被停止公布,而律师在2023年3月底才参与项目。
规则的多边性。由于国际工程领域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属地性特征,而项目贷款以及其中的利率约定都是对工程产生较大影响的因素。
转化的关联性。由于后顾利率的特殊性,在跨境外币贷款融资合同中,许多条款均与利率相关联。
【创新性】
为保障在吉尔吉斯、塔吉克当地法律意见的准确性与合规性,律师与当地律师共同协作,形成了跨国合作模式。通过总结合规问题、提炼融资合同要点、明确所需法律意见与支持的方式,较为高效地完成了域外律师意见的出具与审核。这种合作模式在处理跨国法律事务时,能够结合本地律师的专业知识和了解当地法律体系,使法律支持更加细致和全面。
【代表性】
这是境外工程所需法律支持的典型类型之一,随着本项目的顺利结束,也为律师今后更好参与“一带一路”商事活动提供了有益的、可供借鉴的经验。
【意义】
“一带一路”国际工程建设是陕西省对外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一行业类型必然牵涉到跨境融资的问题。律师与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当地律师之间的协作,意味着两个不同地区的律师团队能够共享资源。通过整合双方的法律服务资源,可以为银行提供更加全面、深入的法律支持,从而降低银行在“一带一路”项目中的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高科技零部件采购出口管制案
【简介】
某高新技术企业被美国列入实体清单。随后其韩国供应商因担心向该企业提供高科技设备将连带受处罚,便立刻终止一切业务并将已经、正在生产的产品销毁。中方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连同研发费用及流水线设备将达到近亿元。
【复杂性】
适用各层级规则多、跨国争议解决强制性难。该项目涉及美国出口管制、美国法律的域外适用规则、国际公约、中国反制措施等多项法规,规定本身即庞杂繁复,加之其适用规范需逐案分析,案件难度很大。同时,该项目如果走司法程序,那么在韩国/中国进行起诉/仲裁如何选择能够提高客户实际获得补偿的几率,也是涉及中韩两国法律的司法承认等问题。
【创新性】
该案是陕西本地企业对抗、利用美国出口管制制度保护自身权益的少见成功案例。本所律师通过研究美国出口管制制度近七百余条法规、美国长臂管辖制度、美国工业安全局近年来的规章及指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外国法律及国际公约,为本案争议交易进行了透彻的出口管制专项法律体检,用充分详实的理据证明该交易并不像韩方主张的受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的约束,并将该法律意见形成数十页中英文双语律师函,以提前向韩国供应商披露无论在何种法律规则项下其都构成恶意违约的方式,最后成功迫使韩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剩余货物。
【代表性】
该案涉及了国际经济合作与博弈、法律对于个体国家参与国际贸易的工具化属性,以及整体的国际供应链环节与企业发展。
【意义】
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加剧,中方企业被制裁并因此引起的纠纷日益繁多。美国带有长臂管辖属性的不公平出口管制制度愈发针对中国新兴的高科技行业公司,也带动了相关国家随之向中国卡脖子的趋势。该项目的成功代表着陕西本土涉外律师的法律服务水平已经达到了运用国际规则、对接国际商事法律的阶段,标志了本土涉外法律服务能够广泛参与到陕西外向型经济当中。
医疗器械跨国贸易争议强制执行项目
【简介】
客户公司与奥地利公司因双方签订的呼吸机出口合同履约出现争议,奥地利公司在中国内地仲裁胜诉后,在香港进行强制执行仲裁结果。由于客户公司还在申请撤裁诉讼,因此需要暂时中止强制执行的进行。
【复杂性】
现有法律规定不清晰,内地、香港法院实务与审判逻辑差异大。大陆法系中对强制执行的实体、程序规定与海洋法系的规定从出发点即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要为客户根据中国法项下规定,以英国法思路向法院陈述需要中止强制执行的程序原因及实体原因,不仅要援引两地规定、香港司法判例,还要阐明底层的审判逻辑。最终,代理律师通过大量的法律检索、案例比较以及两地司法改革的趋势,向香港法院法官体系性列举了该案需要中止执行的原因,获得了法官的认可。
【创新性】
该案是在提高仲裁终局性的新形势下,对暂缓仲裁异地执行的尝试。中国内地与香港的司法结果互认自中国内地不断重视仲裁的一裁终局性后便不断提高。然而,虽然两地签署了一系列的司法协助文件,但还是遗留了较大的裁量空间,无法形成可预期的法律结果预判。本案所涉及的中港强制执行属于在新形势下对中港法律配合的一次尝试。
【代表性】
该案涉及了中港司法互认、国际贸易的违约认定、以及中国仲裁效力改革的分析,是政治性、经济性在法律层面的体现。
【意义】
强制执行是各类案件中客户诉求实现的最终保障,也是两地司法协调的基础要求。随着2021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的生效,申请人分别向内地及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以及需要中止强制执行案件的增多,由于香港在申请撤裁后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中止以及中止的条件上暂时处于无直接成文法律规定的状态。本项目顺利实现客户预期,也是对两地执行层面实操的一次有益探讨。
中哈LLP设立及基建项目专项法律服务
【简介】
永嘉信律师担任国内某知名规划设计公司专项法律顾问,为其与哈萨克斯坦当地合伙人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LLP)并实施该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本次服务围绕双方拟签署的中英俄文《合伙协议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法》等适用法规,对协议条款的合规性、可执行性及潜在风险点进行系统梳理,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优化建议。
【审查要点】
本项目中,我所律师团队聚焦跨境法律风险的排查与化解:针对协议中涉及的出资安排,依据哈萨克斯坦法律强制性要求,识别并修正外方合伙人以服务出资可能被认定无效的问题,协助明确有效出资形式及评估路径。针对利润分配及份额转让安排,团队进一步根据哈国公司法规定,优化利润分配条件,强调注册资本须缴足后方可分配收益,并建议将合伙人份额转让限制同步写入LLP章程,以增强可执行性和法律效力。对于《合伙协议书》原有关于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与哈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不符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确保符合法定有限责任原则。同时,就协议争议解决条款及适用法约定进行完善,提升跨法域合作框架下协议履行的可预期性与法律确定性。
此外,律师团队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示客户在项目推进前依法履行商务厅、发改委境外投资备案及外汇登记手续,防范因程序瑕疵带来的资金汇出障碍及合规处罚风险。
【意义】
此案例是本所在跨境投资项目中提供“双法域”深度合规服务的成功实践。通过同步穿透中国与项目所在国法律,本所不仅为客户在前期规避了出资无效、协议条款效力瑕疵、行政处罚及资金流通障碍等重大风险,保障了数千万美元级项目的顺利启动,更积累了在中亚地区特定行业投资的法律风控关键经验,形成了一套可复用的法律审查与协议优化机制。这充分彰显了本所为“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走出去”,特别是在新兴市场开展重资产投资和长期运营,提供全方位、高精准法律风险防控和本地化合规解决方案的专业能力。
全球视野下的法律实践(一)
作者: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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