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证券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修改内容主要涉及股票发行注册制、去行政化、强化投资者保护,维护市场公正、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等方面,具体如下:
关注点汇总
一、股票发行注册制
由审核制走向注册制
修订草案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
股票发行条件变化
修订草案取消财务指标,即不再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进行要求。
注册制适用范围
修订草案规定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仍实行核准制。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还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负责承销的证券经营机构等参与各方责任作出详细要求;规定了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豁免注册的情形;并拟建立股票转售限制制度。
注册制的推行体现了政府简政放权、事后监管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强调了市场在监管以及资源配置中所发挥的决定性作用。
二、去行政化
修订草案取消了7类行政许可: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章程重要条款,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股证券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三、强化投资者保护,维护市场公正
现行的《证券法》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未有强有力的保护,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不仅立足于市场主体中的发行方,也同样重视主体中的另一方投资方,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极大的安全保障,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公平,主要表现如下:
新增公开承诺履行
修订草案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不履行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草案推出了此类民事赔偿中的代表诉讼制度。
新增现金分红制度
修订草案要求上市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体现为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这项要求弥补了投资者现金分红不足的问题。
提高欺诈发行违法成本
修订草案相关规定表明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将被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此罚款数额相较现行法律中规定的“未发行的最高处罚60万元,已发行的最高处罚募集资金额5%”,明显提高了证券发行的违法或欺诈成本。
禁止跨市场操纵
修订草案还新增了禁止为了在衍生品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影响衍生品基础资产市场价格的行为;禁止为了在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影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行为,防止在现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之间进行价格操纵。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
修订草案对“未公开信息”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规定以针对近年来证券市场频发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行为,其中“未公开信息”是指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草案明确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职责获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泄露该未公开信息。
民事赔偿可推代表诉讼
修订草案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四、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区分多层次交易场所
修订草案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等,明确组织股权等财产权益交易的其他交易场所应当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
丰富证券经营机构的组织形式
修订草案允许设立证券合伙企业经营证券业务,提出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明确了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另外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纳入证券经营机构的范围。
为境外企业境内上市预留了法律空间
修订草案还涉及了境外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在境内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财务会计报告要求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方面的要求等,为境外企业境内上市预留了法律空间。
重点聚焦
修订草案最重大的重点无疑是将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推行逐渐变为现实。这项改变将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模式将趋于与国际接轨。注册制将更加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加重了券商等中介机构的勤勉和谨慎义务,使得新型产业企业融资扩展渠道更为畅通,也对企业的规范性运作及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监管模式转变,市场起决定性作用
注册制的推行是经济体制改革在证券市场的具体体现,对政府监管职能实行了一次重大转变,即由事前的审批过渡到事中、事后的监管加强。修订草案重新界定政府监管部门、交易所、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对投资者加大了保护,对进入市场后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这样的规定使得监管效率提高,市场活力得到充分发挥的同时也将更加公开公正。因此,注册制是对政府“这只手”的更大的一次解放,给予了市场更多的尊重。
投资者注意义务加大,自主选择、自担风险
在股票发行注册制下,投资者无法再过度依赖政府监管部门来事先替他们筛选投资对象,而是要靠自己的经验与知识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决定投资意向。因此,这就要求投资人自己平时多加关注目标企业的各项情况,自主选择,自担风险。
中介机构应尽勤勉、谨慎义务
实行以信息披露为本的注册制,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将无法再轻易规避风险。鉴于筛选发行人是市场把控的重要环节,中介机构不仅需要尽职鉴别发行人的信息真实性与准确性,还需要发掘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优质发行人。其所承办的发行人未来在市场上的运行状况,以及在事中、事后监督中的表现将与其信誉息息相关,未尽勤勉职责的中介机构将被追责。因此,注册制的推行加重了中介机构的义务,也促进了各类市场主体得的共同发展与成熟。
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注册制取消了审核制下对公司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等财务要求,使得在现阶段无法持续盈利但却拥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如互联网、生物制药等高新及新兴企业)有机会通过市场化的筛选机制进入资本市场,获得公开发行证券融资的机会,弥补资金短缺问题。这类企业的发展将促进中国经济转型为更高效、更创新、更高新的新型产业综合发展模式。
《证券法》修订草案一审看点
作者:虹桥正瀚非诉公司团队来源: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

2015年4月2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证券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修改内容主要涉及股票发行注册制、去行政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