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构成侵权吗?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例引入 原告黄某与被告邵某系同一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

案例引入
原告黄某与被告邵某系同一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被告为随时监测住宅周边,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原告等前栋楼多家住户的卧室和阳台。原告认为被告可通过手机App操控可视门铃、长期监控原告住宅,侵犯其隐私,要求被告将监控拆除或移位。被告认为,可视门铃感应距离仅3米,拍摄到的原告家模糊不清,不构成侵犯隐私,其从未有窥探原告隐私的意图,对方应予以理解,不同意将可视门铃拆除或移位。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安装摄像头时应当尊重他人隐私权,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边界。在案例引入中,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邵某在自己门口安装可视门铃,是否侵犯原告隐私权。笔者认为,对该问题的判断,要从依照比例原则进行判断。具体而言,即需判断安装监控或门铃的目的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具有必要性、是否对他人权益影响最小。
在此类案件中,纠纷往往体现为安装者对居住安全的追求,以及图像被摄录方隐私权的对立。设备安装位置应当在行为人的住宅或有专属权的范围内,图像摄制范围应限定在以私人住宅为圆心的必要安全保障范围内,不得延伸到他人地界,尤其是他人的隐私空间内。在案例分析中,被告“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原告等前栋楼多家住户的卧室和阳台”,显然对他人隐私空间、隐私活动造成了侵犯。
同时,比例原则要求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具有必要性,即“目的必要性”要求。一般认为,若小区已有监控设备,则个人安装摄像头的必要性较低,在案例分析中“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则可以认为被告安装摄像头的必要性较低。尤其在与他人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当考虑更换安防措施或将摄像头移位,以避免损害他人隐私权。
法律建议
在安装、使用智能家居产品,尤其是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家居产品时,应当保证合理合法、正当规范,避免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安装、使用此类设备,应当遵循“必要、成比例、损害最小”的比例原则,在确有必要的前提下以不侵害或者尽少侵害他人权益的方式进行。使用过程中,若拍摄、窥视他人私密空间或私密活动,或处理他人私密信息,均系侵犯他人隐私权。若该类设备的使用与隐私权的享有发生冲突,应当注意隐私权的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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