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张某在某公厕内不慎遗失其个人手机一部。通过调取监控,最终确认手机由刘某拾得。此后张某通过短信与刘某取得联系,双方达成协议:由张某向刘某保管手机费用、感谢费等共计人民币300元。协议达成后,张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刘某支付了上述款项。张某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的云服务账号已被变更,且手机内存储的所有资料均被删除。张某多次与刘某沟通,要求其提供云服务账户及验证码以恢复手机正常使用,但刘某拒绝配合。
为恢复手机资料及登录手机,张某前往某手机店花费699元尝试修复手机,但未能成功。后张某又联系手机客服进行咨询,客服反馈,该手机被手动强制恢复出厂设置,导致手机内所有资料永久丢失,且无法恢复。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刘某返还已支付的300元费用、赔偿因修理手机产生的699元费用,并主张精神抚慰金。
#01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刘某应否返还张某支付的保管费用、酬金等;二是刘某删除张某手机资料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01 针对争议焦点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317条第3款的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可见,拾得人应当对遗失物有妥善保管义务,并且若拾得人具有恶意侵占遗失物的情况,则无权请求权利人履行承诺的义务(如支付保管费、酬金)。同时,在拾得人恶意侵占遗失物的情况下,若拾得人已经获得权利人承诺的保管费、酬金等,则构成《民法典》第985条规定的不当得利,具有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
在案例引入中,刘某拾得张某手机后,故意将手机而故意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删除原始资料,并将云服务平台账号变更为他人,且在张某要求其提供密码及验证码时予以拒绝。既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也显示出其恶意侵占张某手机的意图。刘某虽最终归还张某手机,但是基于其前述的侵占意图及对妥善保管义务的违反,其保有张某支付的300元费用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向张某返还。
02 针对争议焦点二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以及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均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引入中,张某手机中储存了大量家人照片以及通讯信息,刘某的删除行为既导致张某手机无法正常使用,也导致其个人资料的永久性丢失,构成对张某人格权益的侵害。张某未恢复资料花费的699元,属于为挽回损失而采取自救措施的必要支出,应当由侵权人刘某赔偿。
刘某的行为虽未直接引起张某的财产损失,但因被删除的通讯信息关涉其日常社会交往便利,其中照片亦作为其本人及家人过往经历的具有纪念意义的载体,此类资料的丢失,客观上致使张某人际活动受限,且部分珍贵回忆无法重新获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条之规定,刘某应当向张某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02 法律建议
►对失主的建议
失主在日常生活中需强化财物保管意识,对贵重物品及重要数据应定期备份。遗失物品后,应冷静迅速行动,借助监控、社交媒体等多种途径寻找遗失物,同时向警方报案登记遗失信息。与拾得人协商时,务必全程保留沟通证据,如短信、通话记录等,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若遗失物被侵占或损坏,失主有权依法要求拾得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对拾得人的建议
当拾得他人遗失物时,务必清楚自己肩负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的法律责任。拾得人切勿存有占有企图,不能擅自使用、篡改或删除遗失物内的任何信息,更不可将遗失物据为己有。一旦拾得遗失物,应第一时间尝试联系失主,告知其遗失物消息,并在约定时间内归还。若遗失物难以长时间保管或涉及贵重物品,应及时上交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确保遗失物能通过正规途径回到失主手中,以免因不当处置而卷入法律纠纷,承担不必要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风险。
拾得手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构成侵权吗?
作者:刘建斌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案例引入 张某在某公厕内不慎遗失其个人手机一部。通过调取监控,最终确认手机由刘某拾得。此后张某通过短信与刘某取得联系,双方达成协议:由张某向刘某保管手机费用、感谢费等共计人民币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