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追尾伤人 领刑受罚后追悔莫及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基 本 案 情 2014年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五菱牌小型轿车行驶在哈尔滨市花园街与铁岭街交口附近,与前方杨某驾驶的雅阁牌小型汽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及王某车内乘车人魏某受伤。

基 本 案 情
2014年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五菱牌小型轿车行驶在哈尔滨市花园街与铁岭街交口附近,与前方杨某驾驶的雅阁牌小型汽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及王某车内乘车人魏某受伤。经鉴定,魏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335.60mg/100ml,属醉酒驾车。被告人王某于当日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裁 判 结 果
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系初次犯罪,已赔偿杨某相应经济损失,承担魏某的全部医疗费,均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 说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将被处以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的行政处罚;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被处以罚款5000元、记12分、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的行政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在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将被处以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的行政处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的,在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将被处以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的行政处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拒绝酒驾是每位公民应有的社会公德,也是对他人、对自己生命的珍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绝不能只挂在嘴上、贴在墙上,而需要实实在在的行动!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切勿酒后驾车,更不可酒后驾车搭载他人,同时也要注意,切莫搭乘酒驾司机的车辆,否则会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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