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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末,庚子春,荆楚大疫,染者数万计;众恐慌,举国防,皆闭户。”这是最近抖音上很火的一段话,在当前瘟疫在国内尚未结束、国外仍在蔓延的情况下,“口罩”作为所有普通人防疫的基本配备,无疑成为了当下最紧缺的资源,其供需比例可想而知。
因此市面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口罩,价格有高有低,朋友圈仿佛成了第二个口罩市场。在口罩如此急缺的情况下,朋友圈的个人如何拥有如此之多的口罩售卖,笔者不得而知,但也被多人咨询此操作是否违法?是否犯罪?
违法和犯罪是两种不同的概念,笔者写作此文,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并以此告知国人:国难财,不可发!
贰
个人出售医用口罩违法吗?
《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械〔2006 〕19号第四条,《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2009年版)》第十二类“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产品(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和普通医用口罩)已纳入《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用口罩产品(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和普通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说明国家对于医用口罩的管理是有相关制度的,也不是谁都能出售的,那么到底个人是否能出售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从规定来看,能够出售医用口罩的,必须满足两项条件:第一:经营者是企业;第二: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可见朋友圈的个人是无法出售医用口罩的,如果是企业,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同样不可以出售医用口罩。
如果个人出售,或者企业没有符合相关规定,将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对于无照经营主体,《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程度主要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企业来讲,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所以,各位朋友圈贩卖口罩的小伙伴们!趁没有被查处之前,一定要收手。前线的医护人员还需要很多物资,如果实力允许,可以将医用口罩捐献给前线急需人员哟!
个人出售医用口罩犯罪吗?
对于个人出售医用口罩被认定为犯罪的几率,笔者认为并不高。
根据2020年2月6日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相关规定来看,只要个人销售的医用口罩来源合法,质量也合格,不存在囤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情形,原则上不会认定为犯罪,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如果个人明知生产者生产的医用口罩不合法、不合格、不标准,是伪劣的、以次充好的,还是依然销售的,依据该意见中的规定,可能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此类罪名量刑还是较重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为例,根据刑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最低刑将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个人还存在囤积医用口罩、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还可能会依照刑法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以此量刑。此罪的量刑也是相对较重的,依据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基础刑会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叁
以上就是个人售卖口罩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后果,笔者希望已经在违法或犯罪情形下的小伙伴能够停下,在违法犯罪边缘的能够回头,还没开始的坚决不实施相关行为。还是那句话,国难财,不可发!
作为买者也要审时度势,尽量到正规药店购买正规医用口罩。不要贪图省事或便宜而向个人购买,一旦碰到上述各种劣质口罩,将会导致不可想象的后果。
个人出售医用口罩的法律风险
作者:李国栋来源:昶兴律师

壹 “己亥末,庚子春,荆楚大疫,染者数万计;众恐慌,举国防,皆闭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