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益于我国政府在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政策支持,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规模全球领先,产销连续8年保持全球第一。新能源汽车赛道依旧是当下资本市场最活跃、最受关注的行业赛道之一,从跨界造车的“新势力”不断推陈出新,再到传统燃油车企孵化新品牌加快布局新能源汽车市场,新能源汽车赛道已呈现出“百舸争流”的新局面。与此同时,“造车新势力”和传统车企旗下的新能源汽车品牌竞逐资本市场,加快融资步伐,并已有多家企业登陆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本专题由金杜律师事务所胡静律师团队撰写,将聚焦近期新能源汽车行业监管新动态,集中探讨引发的新问题及新挑战,从整车生产资质常见取得方式及对应监管边界新变化、适应性调整车企资本运作的考量因素,以及落实数据安全为首的国家安全监管新要求等方面,为读者提供相关问题的有益思考。
目录
第一部分
造车牌照的“里程焦虑”
第二部分
新能源车企上市架构的重新探索与战略选择
第三部分
资本运作中的国家安全考量
专题内容精选
1、造车牌照的“里程焦虑”
现行有效的监管规则下,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需要取得发改部门的投资项目备案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的企业和产品准入审查,即“双资质”。具体而言,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通过审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工信部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发布。
目前市场实践中存在自主申请、委托代工、收购车企这三种主要模式,在发改部门严控产能过剩的大环境下,动态发展变化的监管要求给前述三种模式均带来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一、自主牌照:申请及维持的双重难题
自主申请生产牌照申请门槛较高
如前所述,符合条件的车企可独立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双资质”。
在资质标准要求较高、整体产能过剩风险及监管部门严格限制产能扩张的背景下,“造车新势力”通过新申请的方式取得新能源造车资质存在一定门槛。
- 产能利用情况监管正在加强
对于已获批整车生产资质的企业,应充分重视产能利用率情况,提前做好“保资质”的业务规划。
二、代工合作:存有合法性争议且监管趋向收紧
对于仍采取代工生产模式的拟上市或已上市企业而言,应在相关监管措施落地前未雨绸缪,梳理自身业务,结合自身情况重新考量并及时调整生产模式,避免落入监管所禁止或不鼓励的合作模式。
三、收购牌照:是否成为最优选项?
市场上有不少“造车新势力”通过收购此类传统燃油车企的方式取得生产资质的案例。此外,收购方亦同时需要重点关注交易架构设计,以及标的企业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双资质”,“双资质”与准入车型产品是否相符,标的企业是否列入特别公示名单(尤其是破产重整企业、已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等)等资质合规问题。
当下跻身新能源汽车赛道门槛较高,无论是自主申请、代工合作,还是收购模式,或多或少在法规层面或实践监管层面受到限制,车企入局造车的具体形式仍需结合商业考量和监管要求统筹安排。随着我国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门槛的监管变化,对于拟跻身新能源汽车赛道的“造车新势力”企业,现有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资质的方式也需要结合监管要求重新考虑,从而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新能源汽车生产的商业化运作。
2、新能源车企上市架构的重新探索与战略选择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不断变革的监管环境中,需要准确把握政策风向,根据自身的资本运作需求动态调整权益架构,以适应当下新变化及新挑战。承上篇文章对入局新能源汽车赛道取得整车生产资质的三种常见模式以及对应监管变化的解读,本篇将进一步基于近期行业监管动态、外资监管政策以及境外上市监管规则等方面的新变化,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资本运作过程中应重新思考搭建权益结构的考量因素进行解读。
一、顺应外资监管变革,红筹架构需动态调整
自2018年起,我国在汽车整车制造的外资准入方面分阶段有序放开外资限制,2018年7月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取消了新能源汽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即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2019年11月,《关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正式指出优化汽车外资政策,并保障内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市场准入待遇;2022年1月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已全面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至此,我国从法律层面实现了汽车整车制造外资限制的全面开放。
二、新审视VIE架构的考量因素
回顾多家新能源汽车企业的上市之路,在已完成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美国、新加坡等地上市的项目中,新能源汽车企业搭建的权益架构涉及纯内资结构、红筹架构、VIE架构等各种模式,同时亦有部分传统燃油车企通过分拆新能源汽车子品牌寻求独立上市的计划。其中,采取VIE架构的新能源车企,除历史上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考量之外,还包括其经营过程中其它业务的外资准入考量,包括:
因运营配套APP而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涉及地面移动测绘活动
因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用于推广产品的视频
在当前新能源汽车牌照已全面放开外资准入的大背景下,虽然VIE架构不再成为新能源车企的“必选模式”,就搭建红筹结构进行相关分析论证时,仍需关注企业从事的其他业务情况,结合具体情况设计具体方案,并适时搭建与企业情况适配的持股架构。
三、关注备案新规核查要点,相应调整核心配置 - 备案新时代下境外上市统一监管
- 备案新规对VIE企业的核查要求
如今,我国从行业监管、外资安全、证券市场等多方面对企业资本运作进行有效规范监管,引导更多的企业规范化、合规化经营。在这种背景下,新能源汽车企业在资本运作过程中,尤其是在上市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并严格遵守多维度监管要求,选择合适的公司架构,并对现有不合规事项进行适应性调整,从而确保能够顺利地在资本市场中脱颖而出,实现长足发展。
3、资本运作中的国家安全考量
继上篇、中篇已从整车生产牌照、上市架构设计角度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监管动态及应对思路进行详细解析,本篇作为最终篇,将围绕以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为首的国家安全监管要求以及车企如何在资本运作中适应性调整架构等展开讨论。
伴随新能源汽车生产技术的迅速迭代,部分“造车新势力”凭借在互联网领域的深厚积累,在新能源汽车的智能化发展道路上加速了数据沉淀。与此同时,国家正持续强化国家安全监管体系,因此,在不断提高汽车智能化水平的同时,新能源车企需要更加关注海量的汽车数据带来的合规性问题,进一步地,应谨慎落实以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为首的国家安全监管的相应要求,实现在资本运作道路上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新能源车企资本运作过程中所涉国家安全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我国国家安全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体系涵盖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各个维度,涉及金融、科技、网络与信息安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并且,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在资本运作过程中,需主要关注的国家安全方面包括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及外资安全。进一步地,围绕新能源汽车行业,涉及前述国家安全方面的监管要求主要来自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国家网信办、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 - 新能源车企所涉及的数据安全
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新能源汽车在设计、生产、销售、运行、维护的全生命周期中,不断产生海量的汽车数据,包括汽车参数信息、车主个人信息、车辆行驶轨迹、车外信息等各类数据。因此,新能源车企应当谨慎落实数据安全相应的监管要求,避免数据合规风险影响自身经营和未来的资本化运作。
(1)汽车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2)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基本原则
(3)汽车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要求 - 新能源车企所涉及的网络安全
随着互联网与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除前述数据安全方面的监管要求外,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要求,新能源车企应当进一步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并且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相应的网络安全合规体系。 - 新能源车企所涉及的外资安全
除前述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的监管要求外,外资安全亦是企业在资本运作过程中需密切关注的重要事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明确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对于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运输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等特定领域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国家发改委主动申报。
二、针对国家安全监管要求,适应性调整业务模式
为了满足当下数据合规的动态监管要求,企业通常结合数据规模、数据类型、数据需求以及其他商业考量对其现有数据业务进行适应性调整,为后续资本化运作创造良好基础。结合我们的过往经验,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考虑如下方式:
1、自有模式
2、关联交易模式
3、委托合作模式
尽管欧盟委员会于今年9月已经对原产于中国的新能源汽车发起反补贴调查,但得益于我国政府持续加力为新能源汽车行业保驾护航,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仍然展现出繁荣发展的态势。与此同时,我国政府也在优化产能利用率、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等方面做了有益引导和规范,对于现有的新能源车企,尤其是未来即将跻身于新能源汽车赛道的企业来说,企业应积极应对新形势下的挑战,密切持续关注监管动态,适时调整企业架构,梳理并整改不合规风险,以实现平稳立足和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