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侵权赔偿的22条建议(上)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文章摘要
导读:侵权赔偿是大家比较头痛的问题,本文针对次现状进行分析并举出成功经验。

导读:侵权赔偿是大家比较头痛的问题,本文针对次现状进行分析并举出成功经验。
1、侵权赔偿较低的现状
有很长一段时间,权利人和律师(当然是代表权利人一方的律师)对中国法院的赔偿额已经怨声载道,至今似乎也没有完全停歇。从调查统计的情况来看,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判赔金额的确不容乐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2008-2012年这五年的专利权侵权案件中,采取“法定赔偿”的平均赔偿额只有8万元,通常只占到起诉人诉求额的1/3甚至更低。[1]
中南大学法学院刘强教授等以1993-2013年我国法院受理的一、二审专利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为样本,共搜集到专利侵权案件判决书1674份,分析结果显示:发明专利案件的平均判赔金额为24.3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案件的平均判赔金额为12.36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平均判赔金额为6.38万元。[2]如果去统计著作权侵权案件,平均判赔金额应该会更低。
如果请律师来发表对法院判赔的看法,估计各种抱怨之声会汹涌而来。单单就律师费赔偿这一项,律师就有话要说,原告支付了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律师费,法院却只支持几千元。有的判决书甚至将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含糊地包含在一个打包的赔偿金额里,不再单列。而“真相”也许是:一共2万元的赔偿,既包括律师费、公证保全费、差旅住宿费,还包括侵权赔偿,估计承办法官自己都不好意思按项列明。以至于有人开玩笑说,法官是以自己的月薪除以自己的月办案量,得出的数字就是其判决支持的律师费数额。
当然,让法官来解释一下判赔为何低?理由同样会很多,而且让你感觉判得这么低,绝对有道理。比如说专利案件,你的权利基础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不是发明专利权,当然赔得低;你告的是经销商,不是制造商,当然赔得低;你赔偿证据都不提供,当然赔得低;你是商业维权(以诉讼作为营利手段),当然赔得低……其实最主要的原因是:支持高额赔偿的证据呢?证据呢?证据呢?(重要事情说三遍)证据都没有,为什么要高额判赔?
2014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伊始,首任院长宿迟就公开表示:“要让侵权人赔到不敢再侵权,让权利人能够得到合理的充分的赔偿。”余音绕梁,至今仍在业内回响。的确如此,如果知识产权法官都不尊重知识产权的价值,不仅权利人,恐怕连侵权人在心底都不会尊重知识产权法官。
2、可以复制的成功经验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成功拿到高额赔偿,尤其是高于法定赔偿上限的案例。显然,无论立法上是否修改赔偿规则,是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关键还是要回到举证上去,要在证据上下功夫,同时也要采取一些诉讼技巧,才能在诉讼中提高法院判赔的赔偿数额。以下三个案件,就有值得借鉴之处:
(1)上海玄霆娱乐著作权案:善用合理的赔偿计算方式逼迫被告自证其利。
在上海玄霆娱乐公司与北京幻想纵横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赔了300万元的赔偿,这可能是网络文学作品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最高的一起案件。本案原告提出了高达1200万元的赔偿诉请,并且提供了看似合理的计算依据,比如:原告认为,按涉案作品《永生》在被告网站以及移动阅读基地网站上的点击次数(超过2亿次)乘以原告网站的收费标准,原告损失至少为4.2亿元。被告无法预测法院是否会采纳原告的主张,因而承受着巨大的诉讼压力。
在此压力之下,被告主动向法院提交了《永生作品在中国移动阅读基地收入明细》,以表明其从涉案作品中的获利远远不及1200万元,但已显示其从中国移动浙江公司移动阅读基地处所获得的收益分成已经高达173万余元。原告代理人傅钢律师事后回忆,本案就是通过“言之有据”的高额计算方式进行索赔,迫使被告感受到巨大压力后不得不自证实际收入。
虽然法院最终没有判决全部支持原告的赔偿诉请,但以被告提交的前述“收入明细”为主要依据,判赔了数额仍然较高的300万元。可见,有时,原告以貌似合理的计算方式,算出自己的损失或对方的获益是一个天文数字,有可能逼出对方主动交出财务数据,以表明自己的获利远远低于原告的计算金额,从而有利于法院以被告的财务数据确定较高的“法定赔偿额”。
(2)九阳股份实用新型专利案:分解侵权事实,多案齐发,多管齐下。
在九阳股份诉苏泊尔电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判赔了540万的赔偿额。东方知识产权俱乐部柯晓鹏先生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发现这540万元赔偿额,并非来自一起侵权案件,而是来自于15起专利侵权案件酌定损失的累计。
在山东省高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210号到第224号的这15个二审判决中,所涉专利均为九阳股份所持有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双层下盖豆浆机”,而所涉侵权产品则分别为苏泊尔旗下的15款不同型号的豆浆机。九阳股份在每个案件中均按法定赔偿上限100万元索赔,而法院则酌定每起案件中每个型号的侵权产品赔偿36万元人民币,这,就是540万元赔偿额的真相!
可见,针对被告不同系列、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提出多个侵权案件,这些案件判赔的金额累积起来,通常会比以一个案件起诉所判赔的金额更高。
(3)武汉晶源发明专利案:将全部合同价款视为被告因侵权所获的利润。
在武汉晶源环境工程公司与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无法查明权利人晶源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法院按被告富士化水的获利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富士化水提供给华阳公司漳州后石电厂海水烟气脱硫系统价格为每套人民币2530.62万元,涉案的两套海水烟气脱硫系统合计为人民币5061.24万元,富士化水除提供少量零部件外,其主要是转让技术,在计算赔偿额时本应扣除该少量零部件的价值,剩余部分为富士化水的获利,但由于富士化水拒不提供其供给华阳公司相关零部件的价格清单,为此,法院将全部合同价款视为富士化水和华阳电业因侵权所获的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日本富士化水和华阳电业共同赔偿晶源公司经济损失5061.24万元((2008)民三终字第8号)。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利于打击被告拒不提供证据以期望获得低额赔偿的侥幸心理。
[1]张维:“97%专利侵权案判决采取法定赔偿”,《法制日报》2013-04-16。
[2]刘强、沈立华、马德帅:“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实证研究”,南湖论坛会议论文,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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