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浦区法院发布道交纠纷典型案例

来源:淮安清江浦法院

文章摘要
01、明知朋友无证仍借车,依法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尹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与季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季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01、明知朋友无证仍借车,依法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尹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与季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季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尹某未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季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经交警部门认定,尹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季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查明,尹某驾驶的车辆系其朋友王某的母亲陈某所有,该车一直由王某使用。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虽然是车辆的所有人,但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而王某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者和管理者,明知尹某无驾驶机动车资质,仍向对方借车存在过错,依法被判承担32%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生活中,亲戚朋友借车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车主,借车时需要注意对方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饮酒,如有此情况坚决不能借车,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2、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行为引发事故,依法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朱某将稻谷晾晒在自家门口的道路上。邻村的陆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此地时,由于车速较快,压上路面零星稻谷、米粒后摔倒受伤,后陆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经过晾晒稻谷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朱某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裁判结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朱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造成陆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本案事故中,朱某和陆某均存在过错,陆某虽受伤,但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朱某的责任,故对于陆某要求朱某按责任比例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应予以支持,结合朱某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朱某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陆某各项损失。
【法官提醒】“道路”并不限于交警部门划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车道的路线,乡间小路、自家门口、广场、停车场等社会公众可以通行的区域均是道路,切不可为一己之利私自在道路上摆放、堆放影响通行的物品,否则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3、电动车违法载人、未佩戴头盔发生事故,法院判其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朱某驾驶机动车与同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座搭载许某,55岁)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王某和许某受伤的事故,因事故现场无监控,交警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另查明,事发时,王某与许某均未配戴头盔。经鉴定,王某与许某均因脑部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本次事故中王某违规载成人上路,且两人均未配戴头盔。法院认为,两人致伤部位均在头部,未配戴头盔的行为对其受伤程度有直接影响。因此,王某与许某对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因素,本院酌情认定王某与许某分别自负10%的责任。
【法官提醒】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依法佩戴头盔,不仅是遵守法律规定的表现,也可以在发生事故时更好的保护自己。如未佩戴头盔而发生事故,即便交警部门没有认定责任,法院也会依据交通事故的成因及损害后果认定未依法佩戴头盔的驾驶人(受害者)承担一定责任。
04、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商业险免予赔付
【基本案情】司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与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某负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吴某将司某及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司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投保时登记性质为家用,但司某在发生事故时从事货拉拉送货业务,此为营运性质。因司某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
【法官提醒】目前许多车主会利于业余时间赚外快,但要注意一般车辆在投保时都登记为家用性质(非营运),此时从事有偿运输的营运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以违反保险合同约定而拒赔。在此建议家用车车主慎重从事营运活动,或从事营运活动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改保险种类。
05、饮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逃逸,商业险免予赔付
【基本案情】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嵇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吴某)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嵇某、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某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嵇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商业险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驾驶人有饮酒、逃逸的情节,商业险免于赔偿,故本案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于赔偿。
【法官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驾醉驾不仅面临行政、刑事处罚,造成的损害后果,保险也不赔偿。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即便先行赔付后,也可向责任人追偿。
06、高速上未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后死亡,应对损害后果扩大担责
【基本案情】朱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高速公路第一车道向第二车道变道,导致在第二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姜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向右避让时失控撞击右侧护栏并侧翻、乘车人金某(未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面包车和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过程中双方车辆未发生接触。后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金某无责任。后金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朱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变道时影响第二车道内姜某驾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姜某遇紧急情况时未首先采取降速措施,而是突然向右避让(变道)致车辆失控撞击右侧护栏并侧翻是事故的次要原因,金某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加重了事故损伤后果的发生,其对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因素,本院酌情认定朱某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80%责任、姜某承担15%责任、金某承担5%责任。
【法官提醒】安全带就是生命带。无论驾驶人还是乘客,无论是坐在前排还是后排,都应当在车辆行驶时全程系好安全带,否则很容易给自己带来伤害。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