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能否申请公开其他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协议信息

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文章摘要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部分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存在不信任,认为政府部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多重标准,自己得到的补偿款标准低于其他被征收人。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部分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存在不信任,认为政府部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多重标准,自己得到的补偿款标准低于其他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为了防止其征收补偿的权益被侵害,基于其自身享有的知情权,向政府申请公开同一征收区域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信息,那么,该申请是否可行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以一定形式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被征收人可以向制作、保存该部分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因同一征收区域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信息涉及其他被征收人的隐私,对该部分信息依法不予公开。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即使被征收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征收补偿协议信息,但是会被行政机关以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予公开“打发”回去呢?
其实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的规定,被征收人申请公开同一征收区域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信息,
行政机关不能简单以征收补偿协议信息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不予公开,而是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1 如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
2 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3 如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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