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明年开始施行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发布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新反法》”),《新反法》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反法》包括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共32条。
本次《新反法》的修订适应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其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混淆行为、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表现形式和责任主体等,以及行政执法和违法成本。
浩天评论:《新反法》在以下方面的修订值得我们注意:1、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重新界定:旧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主体)违反旧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新反法》将经营者的范围修改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主体,即将商品生产和提供非营利性服务的主体也纳入规制范围;此外,《新反法》在受损害的权益范围中增加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第四章法律责任条款中新增相应的责任条款,即“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2、增加新形态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并采取列举和兜底的形式作出规制。因网络行业的技术特殊性,我们认为,相关规定的适用及其效果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3、增加行政执法调查措施:新增监督检查部门进入经营场所检查、查封和扣押有关财物、查询有关账户的职权,并新增对不配合、拒绝调查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处罚的规定;4、增加民事违法成本,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于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赔偿额,旧法规定在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时按侵权人所获利润计算,但没有进一步规定利润难以确定时的赔偿额标准。而《新反法》则增加了在被侵权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得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酌定侵权人的赔偿额最高为300万元。同时,基于当下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加大威慑力,《新反法》提高了行政罚款幅度,例如:商业贿赂、侵害商业秘密的罚款下限均由1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上限由2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增加商业诋毁行为的罚款规定,罚款下限和上限同商业贿赂和侵害商业秘密,而新增加的网络经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罚款下限和上限也为10万元和300万元。
2. 网信办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
2017年10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安全评估管理规定》”),均将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专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内容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其行为规范、教育培训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管理规定。《安全评估管理规定》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调整增设新技术新应用(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创新性应用(包括功能及应用形式)及相关支撑技术)的安全评估作出了具体规定。
浩天评论:《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安全评估管理规定》是对《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进一步细化落实。《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新闻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杜绝编发虚假互联网新闻信息,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活动,要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和低俗内容,首次从制度层面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了界定。《安全评估管理规定》则适时填补了在线内容安全治理环节面对新技术新应用时的规范空白,明确规定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涉及的新技术新应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自行组织安全评估,自行评估完成后还需要报请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该等多层评估方式极大地保障了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合规性,是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的有利举措。
3. 游戏工委:广电总局对“大逃杀”类游戏持否定态度
2017年10月27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出版工作委员会(“游戏工委”)在其网站上发布消息称,“大逃杀”游戏普遍存在大量血腥、暴力内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业务主管部门对“大逃杀”类游戏持否定态度,称其类似于古罗马角斗场式的游戏体验与生存理念的设定严重偏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习惯与道德规范,不利于青少年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这类游戏将难以获得出版运营许可。游戏工委也建议游戏公司不宜安排研发、引进此类游戏,不提倡以测试此类游戏来吸引用户。
据《绝地求生:大逃杀》(“《绝地求生》” )游戏的官方网站介绍,该款游戏属于一家名为Bluehole Inc.的韩国游戏公司,尚未开通国内服务器版本。2017年《绝地求生》成为继《王者荣耀》之后的又一风靡游戏,随着《绝地求生》的持续火热,国内游戏厂商也在着手研发和发布此类游戏,引起相关部门对该类游戏的重视。游戏工委除了建议国内厂商不宜研发、引进此类游戏以外,电竞、直播平台也不应为此类游戏提供宣传服务。
浩天评论:根据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将网络游戏内容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线交互使用或下载等运营服务是网络游戏出版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履行前置审批,取得网络游戏出版许可。我国《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3月10日起实施)规定,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宣扬暴力”的内容。游戏工委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属行业协会组织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领导的分支机构之一,此次发声反映了游戏工委作为社会团体对“大逃杀”类游戏规范引导的呼吁,虽不具法律效力,但或间接映射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此类游戏的监管态度和价值引导,一旦在审核时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为含有“宣扬暴力”,大逃杀类型的游戏将无法取得网络游戏出版许可。
4. 国家版权局:音乐版权应避免独家授权
2017年10月26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接受人民日报采访,就网络音乐版权问题提出:目前我国存在网络音乐服务商抢夺独家版权、哄抬授权价格等现象,不利于广大网民和听众对音乐的使用和网络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可能导致盗版反弹,从而破坏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因此,国家版权局要求网络音乐服务商和唱片公司遵守市场规则,避免采购、授予独家版权,从而为听众提供更好的音乐作品和服务。
浩天评论:和影视作品不同,音乐作品具有多次、重复消费的特性,由于版权问题,用户获得想要的音乐资源只能频繁切换APP,听音乐的流畅性大打折扣,用户体验被极大削弱。从2017年9月12日约谈网络音乐服务商到此次着重强调,国家版权局对网络音乐独家版权的态度明确。此次国家版权局虽未就网络音乐独家版权问题出台相应规范,但其意见为网络音乐行业发展树立了良好的导向,有助于改变目前网络音乐市场现状,促进相关市场主体的合作发展。
案例分享
· “梦幻西游2”网游直播侵权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游戏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
2017年11月1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是“YY直播”的平台运营方,多名主播人员在前述直播平台上开通直播频道,直播其与其他玩家在线操作“梦幻西游2”(“涉案游戏”)过程的呈现画面。针对被告通过YY游戏直播网站等平台,直播、录播、转播游戏内容,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游戏引擎系统调用游戏资源库的素材在终端设备上呈现,产生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这些画面具有丰富的故事情节、鲜明的人物形象和独特的作品风格,表达了创作者的思想个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此创作过程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因此涉案电子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呈现的连续画面可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该作品的“制片者”应归属于游戏软件的权利人。同时,法院认定直播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涉案侵权行为属于“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浩天评论: 游戏画面能否作为类电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一直存在争议,一方面,将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游戏开发者可基于计算机软件或类电影作品提出权利主张,有利于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若将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不断变化的游戏画面是否会形成多部影视作品,若游戏系小说改编,小说作者对于游戏画面是否享有专有权利,这些问题会对娱乐产业整个链条的从业人员的权利行使产生影响。同时,游戏直播不构成合理使用,这也为游戏直播行业敲响了警钟。需提示的是,本案并非终审判决,对待同类案件仍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行业动态
1. 阅文集团在港上市
2017年11月8日,网络文学平台阅文集团(00772.HK)在港上市。阅文集团此次IPO共发行股数1.51亿,发行价为每股55港元。
浩天评论:阅文集团的控股股东为腾讯,其主营业务为网络文学版权运营,旗下包括起点中文网、潇湘书院、QQ阅读等多个知名网络文学网站。作为中国最大的网络文学平台,除传统的在线阅读外,阅文集团的亮点在于通过版权管理和授权,促使旗下的网络文学作品向影视、动漫、游戏转化。此前,同为数字阅读公司的中文在线、掌阅科技已于境内上市。受到资本市场青睐的网络文学行业如何在资本的助力下带动影漫游联动发展,值得期待。
2. 博纳影业招股说明书首次披露
2017年10月13日,证监会披露了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纳影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招股说明书显示,博纳影业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不低于12217.95万股,募集资金14亿元,其中8.2亿元将用于电影院项目。
浩天评论:博纳影业自2003年成立至今,已从最初的电影发行公司,逐渐发展为覆盖影视制作、发行、院线、周边产品、影视城等多个业务领域的全产业链公司。自2016年4月从纳斯达克退市后,博纳影业于2016年12月迁址新疆。因新疆企业首发上市可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绿色通道”政策,博纳影业此举目的可能是为上市提速。值得注意的是,为享受该政策,新疆企业应承诺上市后不变更注册地,且满足纳税金额、聘用当地员工或捐款条件之一。绿色通道仅能缩短行政审批时间,IPO审核标准不会因此降低,博纳影业能否闯关成功,仍待时间检验。
3. 长城影视再次修改首映时代收购方案
浙江长城影视有限公司(“长城影视”, 002071.SZ)于2017年11月4日发布了再次更新后的收购北京首映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首映时代”)交易方案。
与此前公布的收购方案相比,本次交易方案主要在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和对赌业绩上有所调整,其中:因长城影视控股股东长城集团已于2017年10月购买首映时代原股东吴慧所持12.5%股权,此次交易方式由原来的“人民币13.5亿元收购首映时代100%股权”调整为“人民币10.59亿元收购首映时代87.5%股权”,首映时代估值由人民币13亿元减少为12.1亿元;关于对赌业绩,原方案中要求首映时代2017年至2019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9,000万元、1.25亿元和1.591亿元,而本次调整后的方案要求首映时代该三年的净利润目标变为9,000万元、1.18亿元和1.565亿元,2018年和2019年的业绩对赌金额降低。
浩天评论:自2016年10月首次披露收购安排至今,长城影视收购首映时代的拉锯战已经持续近一年的时间。长城影视虽早期主营业务为影视投资、制作,但是在上市之后通过并购逐渐将业务重心转向广告领域。首映时代拥有顾长卫、蒋雯丽、马思纯等多位明星股东,其投资《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正阳门下2》等影视剧均取得了较好反响,如长城影视本次收购能够顺利推进,将是其重回影视行业的重要路径。
4. 鹿港文化3.95亿元现金收购天意影视45%股权
2017年11月6日,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鹿港文化”,601599.SH)公开披露,拟以人民币3.95亿元现金方式收购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天意影视”)45%股权。本次交易被收购方天意影视承诺,其2017-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亿元、1.2亿元和1.5亿元,收购价格对应的2017-2019年平均市盈率为7倍。
浩天评论:鹿港文化自2014年通过收购世纪长龙100%股权起开始涉足影视行业,此后于2015年7月收购天意影视51%的股权,公司影视业务板块进一步扩大。本次交易系鹿港文化收购控股子公司天翼影视的少数股东股权,交易完成后鹿港文化将合计持有天翼影视96%股权,交易前后鹿港文化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
娱乐传媒行业速递(2017年第10期)
作者:娱乐传媒团队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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