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9日,新疆伊犁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往日恩怨烟消云散。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原告艾某与被告迪某自愿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被告迪某将自己的一匹马以2.6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艾某 。双方协商约定,2024年5月10日艾某向迪某支付1万元,2024年10月1日支付剩余款项1.6元,若未在规定时间支付则需再加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艾某仅按期支付了1万元,未交付剩余的1.6万元。到期后,迪某向艾某催款,艾某称自己没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项,并让迪某把马拿走,双方协商无果后,迪某无奈将马取回。
2025年3月19日,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迪某的买卖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1万元。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对双方提供的合同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艾某辩称因自身经济状况恶化,确实无力支付剩余款项,且迪某已将马取回,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所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被告迪某则表示,自己是在艾某明确表示无力支付且让其牵走马的情况下才将马取回,并非主动解除合同,艾某违约在先,不应退还其已支付的款项,并且按照合同约定,艾某还应支付额外的1万元违约金。
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艾某违约在先,给迪某造成了一定损失,然而迪某取回马后,其损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弥补。同时,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需加付1万元违约金,这也需综合考量其合理性以及与实际损失的匹配程度。于是法官将情理法理相融合,耐心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解除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迪某于2025年9月1返还原告艾某0.4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本案中,艾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但迪某取回马的行为是否意味着合同已经解除存在争议。从双方行为来看,艾某提出让迪某牵走马,迪某也实际取回,可视为双方以行为表示对合同解除达成了一定的合意。
马儿被卖又被取回 已支付的金额能否退还?
作者:努尔哈夏·莫哈迈迪 居里德孜·奴尔旦来源:霍城天平

2025年3月19日,新疆伊犁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往日恩怨烟消云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