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文章中,我们详细分析了《涉过愤怒的海》主角老金私自带领船队在公海捕鱼并暴力抗拒海警执法的行为可能涉嫌何种犯罪,接下来,我们将继续跟随电影剧情,分析老金在跨海追凶、为女复仇的过程中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
案例二、在寻找李苗苗的过程中,老金在大街上看到几个疑似李苗苗朋友的coser,就尾随并闯入他们家中,将几人暴打一顿,逼问李苗苗的下落,最终发现认错人了,在门口留下了一些钱作为赔偿;又因怀疑李苗苗的父亲李烈将李苗苗藏起来了,就持刀闯入李烈家中,并与李烈夫妇发生激烈打斗;老金在KTV中找到李苗苗的三个欺负过金丽娜的朋友时,把他们暴打了一顿。
问题一、老金未经允许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可能涉嫌什么罪名?
第一个情节中,老金回到中国后,尾随疑似李苗苗朋友的一帮人,欲通过他们寻找李苗苗的下落,闯入其住宅后进行殴打和威胁,最后发现可能认错人了,留下一笔钱就走了。老金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老金的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未经住宅主人允许而闯入他人住宅,已经扰乱住宅的安宁,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个情节中,老金来到李烈(李苗苗父亲)家,砸开玻璃门后持刀冲动闯入的行为同样也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老金为寻找李苗苗“为女报仇”,将李烈家的玻璃门打碎,持刀冲进其家中,并显露凶器。老金的目的是寻找李苗苗并进行报复,李烈发现后对其进行阻挡和驱赶,老金拒不退出并和李烈厮打。老金的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的构成要件。另外,持刀表明老金主观上明显有杀伤的故意,且老金显露他所带的刀具,已经对李烈及其妻女造成严重的威胁,破坏住宅安宁,因此,老金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问题二、老金暴力殴打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于老金闯入三名无辜路人家中殴打他人、持刀闯入李烈家并和李烈厮打以及在KTV用灭火器暴打李苗苗的三个朋友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需根据具体情节分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由此可见,判断老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根据老金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伤者的伤情等情节来具体分析。若伤者的伤情达到轻伤及以上,老金就很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一次,老金打错了人并留下金钱作为赔偿,若伤者的伤情未达到轻伤及以上的程度,且能够谅解老金的行为,则老金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二次,老金闯入李烈家中寻找李苗苗时,李苗苗并不在家中。老金虽然和李烈夫妇进行厮打,扰乱了他人的住宅安宁,但李烈夫妇的伤情也并未达到轻伤及以上的程度,仅造成轻微伤,最后,李烈在和老金解释了李苗苗不在这里之后,还放老金离开了,并没有报警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但老金存在携带凶器的行为,对李烈及其妻女造成严重威胁,和一般赤手空拳的打架相比,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即使老金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要为持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次,老金在KTV找到了李苗苗的三个朋友,用灭火器把他们暴打了一顿,老金的动机是报仇泄愤,因此下手是比较重的,且一次殴打了三个人,若对方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则老金构成故意伤害罪。
问题三、老金作为中国人在日本犯罪,应适用哪国法律?
在老金闯进KTV用灭火器殴打李苗苗的三个朋友事件中,被殴打的三人均是日本人,事件也发生在日本。那么,中国人在日本对日本人实施犯罪,应适用哪国法律呢?
从管辖权上看,日本和中国均有管辖权。根据现行《日本刑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法律适用于在日本国内犯罪的所有人。”因此,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其他外国人,根据《日本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只要在日本国内犯罪,日本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依据《日本刑法》定罪处罚。另外,中日之间没有缔结引渡条约,但日本的引渡法并不要求一定要有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作为开展引渡合作的前提条件,中日之间可以依据互惠原则开展引渡合作,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在日本犯罪的中国人如果没有取得日本的永久居留权,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他驱逐出境,遣返回国。不过,根据国际司法主权原则,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日本,即使犯罪嫌疑人是中国人,日本依然具有优先管辖权。因此,在日本犯罪的中国嫌疑人通常不会移交中国处理,而是由日本法院对其进行审判。因此,对于老金在日本打伤三名日本人的行为,日本司法机关对其有管辖权。
中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根据属人管辖原则,中国对老金在日本犯罪的行为有管辖权。而且,从老金的犯罪手段和情节来看,其用极为暴力的手段打伤三人,如果构成重伤,在量刑上很有可能已经突破了“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的界限。因此,中国司法机关有权对老金在日本发生的犯罪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中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以上规定,即使老金在日本受过审判及刑事处罚,我国司法机关仍然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三、老金到李苗苗的母亲景岚家中寻找李苗苗,景岚为掩护李苗苗逃跑,设计将老金关进了地下室。老金为了逃出去,用锡箔纸和微波炉制造出火花,点燃了地下室,触发烟感报警器,企图引起警察的注意,阻止景岚和李苗苗逃跑,景岚送走李苗苗后,发现地下室被点燃,随后报警。
问题一、老金的行为可能涉嫌什么罪名?
老金为寻找李苗苗,闯入景岚家,而景岚趁其不备将其关在地下室中,是为了给李苗苗逃跑争取时间,让老金没办法立刻追上李苗苗。老金为了脱困,用存放在地下室的微波炉、锡纸等材料制造火花,并不断造大火势,此时景岚和其家人尚在家中。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电影中老金故意制造火苗并点燃地下室的行为已经对景岚及其家人造成了实际威胁,且该地段位于住宅区,人员密集,老金的行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对公共安全产生了危害。因此,老金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放火罪。由于景岚在发现地下室着火后,立刻打开了地下室的门并试图进去救人,因此没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则老金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此外,老金利用微波炉、锡纸等材料放火,使他人地下室的财物受到损毁,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呢?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罪的特征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属于重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方式多样,包括采取放火的方法焚烧公私财物,但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以危害公共安全为必要。因此,区别两者的关键是看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可以结合犯罪行为实施场所、实施方式等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老金的放火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但其毁坏财物的目的是制造并壮大火势,因此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老金纵火导致的他人财物受损,受害人可以要求老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问题二、老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也许有读者会问,若不是景岚为助李苗苗逃跑而把老金关进地下室,老金也不会纵火点燃地下室,那么,老金的行为能不能算是紧急避险呢?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必须满足严格的限定条件。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电影中,老金被景岚关在地下室,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老金的生命安全并未遭遇正在发生的危险。老金追寻李苗苗是想要查清真相,使李苗苗受到应有的惩罚,而景岚把老金关进地下室,是为了短暂地限制老金的自由,帮助李苗苗逃跑,没有伤害老金的意思,一旦李苗苗安全逃脱,景岚也会将老金从地下室放出来。
然而,无论是老金还是景岚,其实他们都并不清楚李苗苗到底是不是害死金丽娜的真凶。即使李苗苗被警方列为犯罪嫌疑人,老金作为被害人的亲属,显然也并不具有侦查权,他的权利应当通过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提供线索来实现,而不是试图凭借“私力救济”的方式抓捕李苗苗,实现“同态复仇”。
此外,老金放火点燃地下室的行为并不满足损害一较小法益从而保护另一较大法益的条件,且放火行为不是一种解决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得已而采取的方法。老金的人身自由与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之间的法益孰轻孰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老金的纵火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
案例四、老金找到李苗苗后将其打晕并困在灯塔底部,仅提供少量食物维持其生存,几天后,老金将李苗苗放走。
问、老金的行为可能涉嫌什么罪名?
电影中,老金和警察在台风天追赶准备乘坐飞机逃出国境的李苗苗,在经历了一场惊险的追逐战后,老金终于抓到了李苗苗,随后将其打晕并困在灯塔底部,仅提供少量食物维持其生存。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老金非法剥夺李苗苗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老金将李苗苗困在灯塔下后,又去了一趟日本给女儿办丧礼,几天后才回来将李苗苗释放,其非法拘禁李苗苗的时长已超过24小时,持续时间长,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虽然电影的末尾,老金让李苗苗自己划船离开,但老金的行为亦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中止犯,因为老金已经通过非法拘禁李苗苗实现了其自身的目的,且已经对李苗苗的人身自由造成了侵害,不属于在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非法拘禁罪既遂。
案例五、在金丽娜的童年回忆中,老金在教金丽娜学游泳时,把怕水的金丽娜扔进海里;为了帮发烧的金丽娜降温,将湿毛巾全部覆盖在金丽娜脸上,自己则在一旁看电视,金丽娜差点窒息而死。
问、老金的行为可能涉嫌什么罪名?
老金为教金丽娜学游泳,直接把年幼怕水的金丽娜扔进海里,如果导致金丽娜死亡,老金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老金为了帮发烧的金丽娜降温,将湿毛巾全部覆盖在她脸上,自己则在一旁看电视。由于金丽娜恐惧、不敢违抗父亲,即使透不过气也不敢轻易拿下湿毛巾,险些窒息而亡。如果金丽娜真的因为老金的行为而死亡,老金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过失犯罪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料到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该结果的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料到危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料到。
老金“简单粗暴”地将女儿扔进海里,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教”其游泳,可见其粗鲁且不负责任,给金丽娜的生命安全带来了危险,却自负地认为自己能够避免危险的发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老金将湿毛巾全部覆盖在金丽娜脸上,自己则在一旁看电视,没有履行好照料、看顾女儿的责任,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也许老金认为只要金丽娜觉得透不过气,自然会将盖在脸上的湿毛巾拿下来,但根据一般人的常识,老金作为父亲本就不应该将湿毛巾全部覆盖在孩子脸上,这一行为本身就存在导致孩子窒息的风险。老金也不应该在给孩子盖上湿毛巾后就不管不顾地自己去看电视了,而应当留意孩子是否喘不过气,是否病情恶化,是否因为睡着了而无法第一时间求救……
从金丽娜的童年回忆可以看出,老金养育她的方式,就像养一只小猫小狗,极其简单粗暴,这位父亲或许对女儿有一点爱,但并不多。老金以为没日没夜地出海捕鱼供女儿出国留学是对她的爱,但金丽娜却活成了爹不疼娘不爱,每当父亲出海捕鱼,就独自一人害怕地躲进壁橱画太阳的留守儿童。她敏感、自卑、压抑,缺少父母的关爱,由于没有感受过被爱,也不知道应该如何去爱人,长大后的金丽娜沉迷于极端的、危险的亲密关系,把李苗苗对她的占有欲和控制欲误以为是爱。
老金虽然养孩子像养小猫小狗一样粗心大意、不负责任,但他能辛苦赚钱供女儿在日本留学,也不能说一点爱都没有。事实上,东亚传统的父爱往往是以责任感的形式存在的,在他们眼里,对家人有责任感,其实就已经约等于爱了。但我们心知肚明,责任感并不等同于爱。哲学家、心理学家艾里希·弗洛姆认为:“父爱是有条件的爱,它的原则是——我爱你,因为你符合我的要求,因为你履行你的职责,因为你同我相像。”
但这真的是爱吗?我想这才是导演想让大家反思的。如果老金对妻子和女儿多一些爱,也许会给予濒临绝望的她们莫大的安慰,也许金丽娜也不会陷入有毒的亲密关系,并因此而丧命。表达爱的方式有很多,但一定不是冷漠和暴力的,相信老金在知道真相的同时,也意识到了什么是爱。
《涉过愤怒的海》法律分析之老金篇(下):持刀私闯民宅并暴力殴打他人,可能涉嫌何种犯罪?
作者:庞雅迪来源:万益说法

在上一期文章中,我们详细分析了《涉过愤怒的海》主角老金私自带领船队在公海捕鱼并暴力抗拒海警执法的行为可能涉嫌何种犯罪,接下来,我们将继续跟随电影剧情,分析老金在跨海追凶、为女复仇的过程中实施的一系列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