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广东省法学会“以法兴企”文化沙龙第30期——《民法典》答疑活动在深圳市民中心举行。活动邀请了多位法学法律专家与企业代表们面对面沟通,帮助企业解答法律问题。
在沙龙上,我受邀就参会代表提出的如何理解《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解答,我认为:《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共债共签”原则。
会后,一位代表跟我说:“游律师,我觉得你讲得挺有道理的。但很多专家、学者和媒体都在说《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共债共签”原则,我很迷茫。”
我说:“既然你觉得我讲得有道理,那你就应该相信道理。”
《民法典》学习宣讲活动正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满眼所见,几乎都宣传《民法典》规定了“共债共签”原则。
为了正确理解《民法典》对于夫妻债务问题的规范,为了避免人们误以为“反正我没签名所以不可能是共同债务”,为了不让更多的人受害,作为一名家事律师,我觉得还是有必要不厌其烦地再讲一下这个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民法典》实际上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称之为“共签共债”规则。
(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称之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规则。
(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称之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规则。
(四)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称之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规则。
如果一定要说《民法典》规定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或规则的话,科学地概括,《民法典》实际上规定了如下四个规则:“共签共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规则,这四种规则情形均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第一种情形的“共签共债”规则,就是“夫妻合意”原则,也即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名即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共签即可共债”,共签是共债的充分条件,只要共同签名就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共同签名只是共同债务的一种情形。
而“共债共签”原则,是指所有债务必须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等共同意思表示确认,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经夫妻双方共同确认,“要共债必须共签”,共同签名是共同债务的唯一情形。这才是“共债共签”原则,共签是共债的必要条件。
“共签共债”与“共债共签”完全不同!
而《民法典》规定了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包括“共签共债”的情形(即共同签名就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并没有规定“要共债必须共签”(即共同签名是共同债务的唯一情形),所以《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共债共签”原则,
在婚内,配偶一方举债,虽然你没有签名,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共债共签”原则。
不要再鼓吹《民法典》规定了“共债共签”原则了!
不要再鼓吹《民法典》规定了“共债共签”原则了!
作者:游植龙来源:南粤家事

7月2日,广东省法学会“以法兴企”文化沙龙第30期——《民法典》答疑活动在深圳市民中心举行。活动邀请了多位法学法律专家与企业代表们面对面沟通,帮助企业解答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