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晚,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某商场地库出口时被民警拦截查获。医务人员当晚随即抽取王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经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ml/100ml,已经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据王某供述,自己被查获的当天晚上和朋友在家聚餐饮酒,餐后叫代驾去某商场内的KTV唱歌。唱歌期间又喝了啤酒,到了晚上10点左右,他开车载着朋友从商场地下车库驶出准备叫代驾回家,刚到停车场出口被警察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五条: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案件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王某及辩护人提出的其系想驾车驶出停车场后再叫代驾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醉酒后自行驾车驶出停车场之前,并未提前联系代驾人员,接替其驾驶人员尚不存在,其行为类型不符合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而自停车场短距离驶出的情形,故法院对上诉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涉案的停车场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具有公共性,属于法律上“道路”的范畴。被告人王某也能够认识到该路段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其在该路段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形成危害,其行为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类型,故法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是考虑到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故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三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从地库驶出至公共道路的行为已具备“在道路上驾驶”的客观条件,且主观上明知自身饮酒仍主动操控车辆,虽未发生事故,但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现实危险。醉酒驾驶的认定以“道路”和“酒精含量”为核心,驾驶动机、距离及场所封闭性不影响定罪。行为人以“呼叫代驾”为由短距离驾驶,若酒精含量超标且驶入公共道路,仍构成犯罪。“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交通安全无小事,切勿心存侥幸,请遵守交通法规,抵制危险驾驶行为,切莫在法律边缘试探。
酒后驾车刚出地库就被查,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作者:审判监督庭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