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玩有风险,跟风需谨慎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期最火爆的潮玩顶流非Labubu莫属,与此同时,Labubu娃衣的电商赛道上一时间也挤满了人,有的商家已经赚翻了,但其中的侵权风险却不容忽视,因为制作知名IP形象的配套服装(同款或原创),可能一不小

近期最火爆的潮玩顶流非Labubu莫属,与此同时,Labubu娃衣的电商赛道上一时间也挤满了人,有的商家已经赚翻了,但其中的侵权风险却不容忽视,因为制作知名IP形象的配套服装(同款或原创),可能一不小心就会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本文将以Labubu 为例,讨论制作IP形象配套服装(俗称“娃衣”)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 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布局
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下称泡泡玛特公司)于2019年与龙家升签订独家授权协议,获得Labubu的全球商业化运营权,包括产品开发、销售及知识产权保护。因此,核心生产力为IP形象的泡泡玛特公司早已针对Labubu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全方位的布局。
1.Labubu 角色形象著作权
Labubu是由香港艺术家龙家升创作的插画故事中的角色之一,因此Labubu系列的角色形象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那么根据已知信息,创作者龙家升享有Labubu初始形象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泡泡玛特公司也就角色手办形象和其他相关衍生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其中还有动画剧集的剧本文字作品。故,泡泡玛特公司是Labubu手办等其他形象以及衍生作品的著作权人。

▲来源:企查查
2.Labubu角色形象外观设计专利
在符合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条件下,经权利人申请,Labubu形象和特定服装的组合也有可能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权利人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不排除泡泡玛特公司此后获得Labubu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可能。
3.商标权
泡泡玛特公司已经在中国大陆注册“Labubu”相关商标,得到了其商标权。根据商标网检索结果,注册商品/服务类别并未局限于潮玩相关的玩具一类,而是在多个类别均申请注册商标保护。


二 案例展示
鉴于Labubu角色形象及关联元素享有多种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权利人授权即生产、销售Labubu娃衣的行为,无疑是在违法侵权的边缘试探。根据泡泡玛特公司的IP保护布局现状和“Labubu”角色形象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性质,生产、销售“Labubu”配套娃衣就会有侵犯以上三种知识产权权利的风险,一旦被认定侵权,则会面临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方面,直接销售与Labubu公仔官方同款的娃衣,或者为了宣传娃衣可以适配Labubu公仔会将娃衣穿上身并拍照挂上网店橱窗展示,网店内展示的带有Labubu形象或泡泡玛特公司原创公仔服装的图片。上述商家为了销售娃衣而未经授权使用Labubu角色形象和相关元素的行为,超出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范围,构成侵犯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商标权方面,未经许可、授权,任何商家都不得擅自生产、销售Labubu相关周边,擅自生产、销售的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在生产、销售的过程中在娃衣产品上使用“Labubu”等关键词,是最直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在商品标题或宣传中使用 “Labubu专用”“适配泡泡玛特” 等词汇,即便未直接使用品牌商标,也可能因“暗示官方合作”构成商标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方面,若生产、销售的娃衣,在设计、材质用料上等使用了与泡泡玛特公司已经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服饰样式相同、或近似的款式,则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不难看出,生产、销售一件小小的娃衣,就可能会侵犯IP角色形象关联的多种权利,因此生产、销售娃衣的商家们,需要时刻警惕侵权的风险,在经营过程中避免侵犯他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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