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湖南株洲一家普通电信营业厅里,销售人员瞿小珍像往常一样接待着办理业务的客户。没人想到,她在帮助客户操作手机时,悄悄将发送到客户手机上的验证码转发到几个微信群中。短短几分钟后,这些验证码就被用于注册淘宝、京东等平台的新账号。每一次“转发”,都为她带来几元到十几元不等的收益。一年半时间里,瞿小珍和她的“上线”罗文君通过这种方式非法获利两万余元。正是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钱”,最终让他们站上了刑事被告席。
2021年11月,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罗文君有期徒刑八个月、瞿小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更引人注目的是,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于2022年12月26日作为第195号指导性案例向全国发布,成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重要裁判标尺。
一、为什么验证码受法律保护?
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手机号码和验证码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曾提出,单纯的手机号和验证码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拉新”行为未造成直接损失,不应构成犯罪。但法院的裁判观点十分明确:验证码是专门发给特定手机用户的数字钥匙,具有独特性和隐秘性,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个人身份或活动情况。
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会不以为意地将手机递给店员接收验证码,或在他人要求下随口报出验证码数字。然而,这些看似随机的数字组合,实际上是开启你个人账户权限的“临时密码”。最高法在本案中首次以指导性案例形式确认验证码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为公民数字隐私筑起一道新防线。
二、“拉新”产业的罪与罚
本案揭示了一个隐蔽的灰色产业链——“拉新”。其操作模式为:电信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客户手机号和实时验证码,将其售卖给专门从事账号注册的“接码人”,后者用这些信息批量注册APP新账号。每条成功“拉新”的信息可带来0.2元至13元不等的收益。
法院在判决中戳破了两个常见误区: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以造成具体损失为前提——只要违法获取并出售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即构罪;二是组织者与直接实施者均需承担刑责。罗文君虽未直接获取信息,但组建微信群、制定规则并牟利,被认定为主犯且未获缓刑;瞿小珍因利用服务岗位盗取信息,依法从重处罚。
三、公众如何防范?
- 警惕“服务场景”索要验证码
在电信、银行等场所办理业务时,若工作人员要求你提供短信验证码,务必核实用途。本案中瞿小珍正是利用客户信任作案。 - 验证码与密码同等重要
法院已明确验证码的法律属性与密码无异。任何索要验证码的行为都应视为“索要密码”,需保持警惕。 - 及时举报可疑“拉新”活动
对以“地推送礼”“扫码注册返现”为名收集手机号及验证码的线下活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或网信办举报。
法律是盾,护住数字生活的每一道门禁
验证码虽小,却承载着公民身份识别的核心功能。195号指导案例的意义在于:它让那些藏在屏幕背后窃取数字钥匙的手,终将在法律面前无所遁形。
从营业厅柜台到最高法院,一条验证码的旅程划清了法律边界——当瞿小珍们将客户信息转化为“拉新”生意的筹码时,刑事判决与公益诉讼的双重追责表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没有“小案”。每一组数字背后都是活生生的个体,每一次非法获取都在侵蚀社会信任的基石。
如今,当我们再次听到手机响起短信提示音,不妨多一分警醒:那串即将跃入眼帘的数字,不仅是登录账号的通行证,更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隐私盾牌。
入库编号:2022-18-1-207-004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
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 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罗文君了解到通过获取他人手机号和随机验证 码用以注册新的淘宝、京东等APP账号(简称“拉新”)可以赚钱,其便与微信昵称“悠悠141319”(身份不明)、“A我已成年爱谁睡”(身份不明)、“捷京淘”(身份不明)、“胖娥”(身份不明)、“河北黑志伟80后的见证”(身份不明)等专门从事“拉新”的人联系。“悠悠141319”等人在知道罗文君手里有许多学员为电信员工,学员可以直接获取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等资源时,利用罗文君担任电信公司培训老师的便利,约定由罗文君建立、管理、维护微信群,并在群内公布“拉新”的规则、需求和具体价格;学员则根据要求,将非法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发送至群内;“悠悠141319”等人根据发送的手机号及验证码注册淘宝、京东APP等新账号。罗文君可对每条成功“拉新”的手机号码信息,获取0.2-2元/条报酬;而学员以每条1至13元不等的价格获取报酬,该报酬由罗文君分发或者直接由“悠悠141319”等人按照群内公布的价格发送给学员。
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罗文君利用株洲联盛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渌口手机店、中国移动营业厅销售员瞿小珍和谢青、黄英、贺长青(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的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并且贩卖被害人彭某某、谭某某等个人信息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给“悠悠141319”等人。其中,被告人罗文君获利13000元,被告人瞿小珍获利9266.5元。
案发后,被告人瞿小珍已退缴违法所得9926.5元(侦查机关认定数额),罗文君已退缴违法所得13000元。被告人罗文君、瞿小珍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22日公告了案件情况 ,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即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系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
裁判结果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以(2021)湘021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文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瞿小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作案工具OPPORENO手机1台、华为P30Pro手机1台,予以没收,依法处理。被告人罗文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瞿小珍违法所得人民币926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罗文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出售、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被告人瞿小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文君、瞿小珍所起作用相当,均应以主犯论。被告人瞿小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应从重处罚;罗文君、瞿小珍到案后,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均系坦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罗文君辩护人提出手机号和验证码不属于个人信息,且“拉新”未造成具体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电话号码等;验证码系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的独一无二的数字组合,且依规不能发送给他人,证明验证码系具有识别、验证个人身份的通信内容,即二者均为能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以造成具体损失为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罗文君辩护人提出罗文君没有自行提供手机号和验证码。经查,罗文君不仅纠集瞿小珍等人“拉新”,还专门设立了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通讯群组,并因此获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该意见不予采纳。罗文君辩护人提出对罗文君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罗文君不适用缓刑,故该意见不予采纳。但其提出罗文君其他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瞿小珍辩护人提出瞿小珍有立功情节。经查,瞿小珍提供了罗文君的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系其应当交代的、与本人犯罪事实有关联的事实,不构成立功,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对侵权行为均无异议,且均表示愿意公开赔礼道歉,以及永久删除涉案个人信息,故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请,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