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医生在2019年12月30日,看到一份病人的检测报告,检出SARS冠状病毒高置信度阳性指标,出于提醒同学注意防护的角度,在群里发布了消息说“确诊了7例SARS”。1月3日,公安局找到他并签发了训诫书。
这个“训诫”到底是什么?是行政治安处罚吗?
一、“训诫”在不同的法律中有着不同的含义
从现行法律来看,训诫并非只有公安机关一家在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社区矫正条例》《看守所条例》等都有关于训诫的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训诫”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
比如,《刑法》将“训诫”界定为“免于刑事处罚”后的替代性轻度惩罚措施之一。《刑法》第37条规定:“【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而《民事诉讼法》将“训诫”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对其直接实施训诫并记录在案,由被训诫人签字或盖章。《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违反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行政诉讼法》第59条、《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等也有类似的训诫措施表述。2019年12月28日新通过(还未施行)的《社区矫正法》也规定了“训诫”。
甚至,《企业破产法》第129条也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还有其他的一些领域,零零总总分散规定了“训诫”。不同法律中的“训诫”,有着不同的法律面向。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训诫”是有权机关对违法或者犯罪人的一种惩戒行为,它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权利和声誉。
二、公安机关的“训诫”权
问题是,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时有没有对公民进行训诫的权力呢?
公安机关有权实施训诫的法律规范依据相对分散,如《信访条例》第47条、《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2条等。笔者查到的“训诫”案例,基本上都是涉信访类案件。就一般的治安管理案件而言,“训诫”的基本渊源应当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这里并没有说公安机关可以实施“训诫”这种行政处罚。而公安部颁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同样也找不到有关“训诫”的规定。
也就是说,“训诫”并不是明文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措施。
西南政法大学王学辉教授认为:“训诫不是一种行政处罚种类,仅仅是一种法律措施,并且是与警告相联系的,是实施警告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其针对的对象是某些有轻微违法的行为人。公安机关有实施训诫的权力但实施的方式不合法,不宜以‘训诫书’的方式进行所谓的‘警示’,如果某公民违法了,应当直接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训诫书’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王教授又认为:“警告有两种方式,一是口头警告,二是书面形式警告。‘训诫’本质上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警告,应当认定为一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属于声誉罚或者精神罚。”
也有昵称为“六品锦衣卫”的自媒体作者对实践中的“训诫”做了描述:“六哥在派出所干了20年,也就是近几年才接触了‘训诫’这个事,以前几乎是从来没有过的。一般来说,都是上级给派出所推送‘训诫’指令,要求派出所去找某某人训诫。具体这个指令是谁下的?有可能是上级政府,也有可能是上级部门,几乎没有一线派出所主动要求去训诫某人的,因为:一、派出所没有权限和能力去发现谁需要去训诫,特别是在专业知识领域,警察更不懂,必须先要由一堆所谓的专家研讨过之后才能确定;二、一线派出所每天都忙的疲于应付,疫情当前,更是在防护装备奇缺的情况下,忙的焦头烂额,根本没有闲心主动去自找没趣的做这种没有任何强制力的‘鸡肋’工作。训诫根本不是一种刑事或行政处罚,更谈不上记入档案,说白了,就是派出所警察拿着嘴去干说:‘好了,好了,到此为止吧。’如果对方说一句‘我不听’,派出所只能下个书面“训诫书”然后很没面子的尴尬的走开。所以,派出所民警最讨厌的工作就是‘训诫’。”
上面两段描述有一点是一致的,即“训诫”不是一种行政处罚。但王学辉教授认为应将“训诫”视为“警告”的一种具体实施行为,从而将“训诫”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而“六品锦衣卫”认为,“训诫”根本就是一种法外行为,不是警察的职权,警官们实施“训诫”只是无奈之举。
就法理而言,在私法领域应遵循“法不禁止皆自由”的扩权原则,但在公法领域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得为”的限权原则。王学辉教授的观点是将“训诫”解释为“警告”(法有授权),从而赋予其合法性;而“六品锦衣卫”的观点是直接将“训诫”纳入了“法无授权”的范畴,从而认为其违法。哪种观点更合理?
从字面来说,两种观点都说的通。但这两种方案的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如果将“训诫”解释为“警告”,那这就是一种行政处罚,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如果直接认为其违法,那就应该从上到下进行制度性取缔。两种方案各有利弊,需要进一步论证。
希望疫情早点过去。疫情过后,不要放过“训诫”这个制度性措施的反思与重构。
李医生收到的“训诫书”是什么法律性质?
作者:王立来源:丰国律师

李医生在2019年12月30日,看到一份病人的检测报告,检出SARS冠状病毒高置信度阳性指标,出于提醒同学注意防护的角度,在群里发布了消息说“确诊了7例SA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