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明星杂志大片去做产品促销可以吗?

来源:星娱乐法

文章摘要
之前一直觉得肖像权案件没啥技术含量,无非就是使用了,公证了,诉讼赔钱结束,且赔偿额也不高,并不是娱乐法中特别需要研究的课题。但在实际工作以及我最近检索到的一些判例,发现肖像权使用也有一些可以研究的点。

之前一直觉得肖像权案件没啥技术含量,无非就是使用了,公证了,诉讼赔钱结束,且赔偿额也不高,并不是娱乐法中特别需要研究的课题。但在实际工作以及我最近检索到的一些判例,发现肖像权使用也有一些可以研究的点。
先来看看如下情况,艺人与杂志社签订合同后,按约拍摄了杂志封面,但因拍摄当日经纪人不专业,艺人当天穿戴了某品牌服装并摆放了多家其他品牌商产品,后来在杂志社还未刊登照片之前,这些品牌商拿这些照片放在了电商吸引粉丝带货。
这种肖像权案件与普通肖像权侵权案件不同,是存在合同基础的,也就是说,合同中约定了对于艺人肖像的使用,但对于范围、途径等可能约定不清,又或者出现了转授权第三方使用的情况,从而产生了纠纷。
对于以上问题,我个人的想法是:
1.杂志拍摄合同是否对授权使用范围进行约定?
如类似约定:有关本合约艺人参与的所有图像资料照片、歌曲、视频、录音等,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其用于除甲方媒体平台(杂志、微博、微信、Instagram )范围内的任何其他目的;并且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形式擅自营利性录制、出版发行有关本次合作的声像制品。
2.是否允许植入?
如类似约定:以上为目前以完成沟通协商的品牌,但不作为拍摄时的确定品牌,在双方进行植入拍摄的协商中,甲方植入品牌仅作为本次拍摄使用,不做商业盈利目的,也不构成乙方艺人对相关品牌的代言或任何商业合作。因此,在有新的品牌协商一致进行拍摄的时候,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后对所植入品牌进行增加或替换。
3.是否有不允许构成代言的限制条款等。
如类似约定:甲方担保乙方艺人参加拍摄并不构成杂志、品牌等的形象代言人,并保证在拍摄结束后的任何宣传活动中不得以此作为任何品牌代言宣传手段。若甲方违反此约定,给乙方或乙方艺人代言的品牌造成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由甲方承担所有责任。
因此,对待任何一份有关艺人形象的拍摄合同,合同条款都至关重要,当然,经纪人的专业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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