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全面升级,迎接2022(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照版)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文章摘要
2018年6月28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

2018年6月28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正如2002年《条例》的制定是为了2008年北京举办奥运会的需要,16年后的此次修订也是为了给2022年北京冬奥会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本次《条例》的修改,可谓是全面升级:原《条例》共15条,本次修订涉及其中的11条,并新增3条。
大致来说,《条例》的修订主要包括“上位”“扩展”和“适应”三种类型。
所谓的“上位”
指的是用概括的说法来取代原先具体的概念,从而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2002年版的《条例》完全是针对2008年奥运会“量身定做”,如涉及主体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等,保护的对象也是如“北京2008”这种具体的名称。这些内容显然不能适用于本次冬奥会,故《条例》将主体上位为“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和“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同时用“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代替了“北京2008”。这样,今后如果有机会再次主办奥运会,也不必修改条例了。
所谓“扩展”
就是增加原先条例中并不存在的内容,或者是对现有的范围进行适当扩充。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期限为10年,增加了擅自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增加了对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并删除了“潜在商业目的”表述,不再区分侵权行为人的商业目的类型。
所谓“适应”
指的是根据政府组织机构的调整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对《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应性的调整。如新《条例》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取代了原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2014年1月28日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奥林匹克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备案程序。另外,《条例》参照《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提高了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将罚款金额上限从5万元提高到25万元。
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照版)
注:左栏法条正文的标示文字是被2018年奥标保护条例修改或删除的文字,右栏中法条正文标示的文字是较2002年奥标保护条例修改或新增的文字。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