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某日,72岁王大爷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路上行驶,与驾驶电动两轮自行车的金老太太发生碰撞,造成其摔倒受伤。金老太太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4天后,治疗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大爷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查明,王大爷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其儿子王先生所有,没有投保任何保险。
案件处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接受金老太太子女的委托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只有一个难点。老人已经不在了,对于子女来说感情上的伤痛需要时间慢慢恢复,但在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办理后事花费的丧葬费,都需要子女们承担,从实际情况考虑委托人希望顺利拿到赔偿款。处理案件的唯一难点在于如何切实实现这样的诉求,侵权人王大爷是七十多岁的老人,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没有保险。主办律师信岩和团队研讨本案后,决定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司法审判来看,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我方律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途径,以侵权人积极赔偿可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书,侵权人可从轻处罚作为谈判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
案件结果
本案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王大爷赔偿金老太太家属24万,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对其表示谅解。一审判决:王大爷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缓刑。
王大爷作为被告,已经70多岁,最终被判处缓刑,无需入狱服刑,仍可享受晚年生活。原告顺利拿到赔偿款,能够解决现实中各项花费问题,不需要承担经济压力,不影响今后的生活。对于双方来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体现了法律的正义,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
光法洛阳所交通事故团队不负当事人委托,让当事人实实在在拿到了赔偿款。
72岁大爷骑电动三轮车撞倒70岁大妈,谁赔偿?
作者: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某日,72岁王大爷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路上行驶,与驾驶电动两轮自行车的金老太太发生碰撞,造成其摔倒受伤。金老太太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4天后,治疗无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