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物业公司未尽相应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造成他人损害的,物业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受害者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督促物业提升服务品质,托起千家万户的幸福底线,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案情再现
2023年1月19日11时,金某在某露天商业广场由一楼下楼梯至负一楼时跌落致伤。该商业广场系开放式,已分割出售给各业主,并由苏州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根据现场照片可见,事发区域的楼梯台阶存在多处严重破损,每层台阶几无完好。苏州某物业公司明确,因事发地点的楼梯并非用于日常通行,负一层也没有商户营业,故其未向业主申请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金某亲属认为,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尽管理义务,故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判定
吴中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应对物业服务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并应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物业公司虽辩称负一层无商户营业,但该区域系开放区域,其并未设置警示标志限制人员进入,也没有及时维修破损严重的楼梯。即使维修工作需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物业公司也没有向业主提出申请。而且,在楼梯破损影响通行的情况下,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行人。所以,金某跌落事故的发生与楼梯破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物业公司已根据生效判决履行了付款义务。
法官提醒
对于物业公司未尽相应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因物业管理服务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物业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类案责任的认定,应结合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物业服务质量、风险控制能力、是否涉及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受害者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考虑到部分维修内容需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物业公司虽无权限直接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但在无法立即启动维修工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也应在维修前尽到警示提醒义务。
商业广场台阶存“陷阱” ,老人受伤责任谁来担?
作者:王长栋来源:吴中区人民法院

对于物业公司未尽相应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造成他人损害的,物业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