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赵某与其居住的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后,赵某未按期交纳物业费。2024年9月,物业公司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诉讼过程中,赵某辩称,对于欠付物业费的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但入住后房顶多次发生漏水、外墙渗水严重,而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互相推诿,导致赵某家的房屋问题久拖不决。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物业公司按照约定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赵某作为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对于赵某抗辩的房屋漏水、渗水问题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与物业服务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赵某的抗辩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相应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官说法
房屋买卖和物业服务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不能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而拒绝交纳物业费。对于仍在质保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业主应当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对于超过质保期的房屋质量问题,因屋顶、外墙系房屋共用部位,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上述部位进行维修。因此,业主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缺乏法律依据。但业主在向物业公司反映房屋质量问题后,物业公司应当协助业主联系开发商相关人员,及时沟通化解矛盾。只有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努力,才能共创和谐美好家园。
房屋质量有问题,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作者:民事审判庭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