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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八岁,本该是上学读书的好年华,两名花季少女却因“朋友义气”领了刑罚,原本大好学业受到影响。近日,路北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多名未成年人参与其中,不禁让人扼腕叹息。
2017年2月,刘某(女,2001年11月出生)因被害人张某(女,2001年1月出生)关注了其男友的微博而与被害人张某发生矛盾,二人约定见面解决。2017年2月21日16时许,刘某纠集李某(女,2001年10月出生)和被告人陈某、冯某来到唐山市某中学,将刚刚放学的被害人张某带至唐山市路北区某教堂附近,对被害人张某进行言语威胁和殴打,其中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张某拳打脚踢,并用树枝进行威胁,被告人冯某用脚踹被害人张某,刘某等人向被害人张某索要财物,由刘某将被害人张某的卡西欧牌相机强行拿走。经鉴定,该相机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案发后,涉案相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张某,被告人陈某、冯某均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并均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冯某借故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冯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均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某在被不法侵害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对二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冯某犯寻衅滋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我国法律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中,二被告实施了上述行为,且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中刘某与李某也参与了行为过程,为何未承担刑事责任,这涉及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为十四周岁。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本案系寻衅滋事纠纷,且刘某和李某在事发时并未达到十六周岁,故不负刑事责任。
该案同时提醒我们,家庭、学校、社会应共同担负起各自的职责,时刻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为朋友“两肋插刀” 两花季少女获刑七个月——路北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作者:韦小方来源:路北法院

详情 十七、八岁,本该是上学读书的好年华,两名花季少女却因“朋友义气”领了刑罚,原本大好学业受到影响。近日,路北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多名未成年人参与其中,不禁让人扼腕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