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条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区的公共事务的最高决策组织是小区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业委会是依法成立,受到法律保护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大会对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和落实的合法机构。同时,业主委员会也只能履行业主大会授权的职责和接受业主的监督。
虽然业主委员会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机构,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但实际上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不容易。一直以来,业主委员会成立受到阻碍的新闻层处不穷,从这些事件来看,除了来自开发商、物业公司的阻力,也有来自相关指导部门的压力,本文主要分析来自街道方面的压力。
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流程
虽然各个地方对于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具体的规定或者指导意见,但总结下来,大致分为一下几个步骤。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2、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1、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2、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3、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4、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
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2、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3、业主委员会选票;
4、业主代表选票;
5、业主授权委托书;
6、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7、业主委员会章程;
8、业主公约;
9、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来自街道方面的阻力有哪些?
根据前述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流程,可以看到几乎全程都有街道办事处的参与和指导,虽然法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但实际上,如果相关部门不支持或者不配合,业主委员会很难成立。
(一)街道办不履行职责
在实践中,开发商为了阻挠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故意不履行出资、提供场地、提交资料的法定义务,给成立业主大会设置第一道障碍。但这个时候,街道办等相关行政部门无人过问,不依法对开发商进行处罚或者责令开发商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导致业主委员会成立受阻。
(二)街道办对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代表提高要求
通常情况下,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此时,街道办如果想阻挠筹备小组成立,往往会对筹备组业主代表的身份提出较高的要求,高于法律规定,人为提高筹备小组成立的门槛,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设置障碍。
(三)限制投票方式
在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之前,筹备小组需要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申请。街道办可能会对业主们的投票方式进行限制,不允许设置流动票箱,法律允许使用的收集、微信、短信、邮箱等投票方式不计算投票数额,由此导致参会人员达不到双过半的要求,使得会议无法召开。
(四)提高选举的难度
在推选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时,街道办超越法律规定,对选举方式提出很高的要求,比如按照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来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让业主们无法进行选举。
(五)街道办采取不公正的态度
在实践中,不少街道办对开发商的意见,基本上都能接受和采纳;但面对业主代表时,只要出现一点小问题就全盘否定。召开业主大会的主体本来应该是全体业主,但街道办、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成为了会议召开的主体,违背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初衷。
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及街道方面的阻力
作者:易鹏来源:秦兵房产律师团

一、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