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白无故遭暴力,未分是非被行拘。忍气吞声?绝!不!

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专业化建设的道路上,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坚持以提升办案质量为根本,坚持淬炼专业能力。

在专业化建设的道路上,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坚持以提升办案质量为根本,坚持淬炼专业能力。自成立以来,桦天律师代理了一系列具有社会影响力和挑战性的复杂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彰显了桦天律师的专业水准,也展示了桦天律师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客户的忠诚。现将部分优秀案例进行展示,供各位同仁学习分享。
「邹伙发律师案例集」集中展示邹律师自从业以来代理的一系列精彩案例,这些案例已被整理成一本案例集,现以公号文章的形式分期发布。
01 、律师简介
邹伙发,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电视台《警法目录》栏目热线律师,《新京报》、新浪网法律点评律师。
邹伙发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知识扎实。职业之初,曾在公证处任职,熟悉机关办事流程、规则,办案具有公证员审慎的风格。成为专业律师后,邹律师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法律服务,代理过多起有影响力的行政诉讼类案件。曾代理北京市房山区立马水泥有限公司政府关停项目,获3.1亿补偿,并保留原生产基地供转型。
邹律师诉讼经验丰富,对诉讼方案的把握能力尤为突出,善于从客户的总体利益出发进行综合判断,为客户实现核心诉求。近年来,邹律师注重政府监管与合规领域的业务研究,多次为企业重大项目设计合规方案,提前排除行政、刑事等方面的合规风险,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02 、案例一
平白无故遭暴力,未分是非被行拘。
忍气吞声?绝!不!
关键词:互殴;治安处罚;撤销处罚
原告:王某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某公安机关
原告律师:邹伙发
案情介绍
2018 年 11 月的某天,王某在北京市房山区一个超市门口,被吴某等人无端侮辱、殴打。事发当时,王某不明状况,只是一再躲避、抵挡,并未主动还手。期间王某同事报警。后来王某在家人陪同下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头外伤神经反应、多发软组织损伤、头痛及头晕等多处损伤。因无人告知做司法鉴定,未及时鉴定为“轻微伤”。最终公安机关认定本次事件为双方互殴,并对王某处行政拘留 10 日、罚款 500 元的行政处罚,而吴某因已怀孕免于行政处罚。
王某认为自己突遭暴力,从始至终并未主动攻击,公安机关断定其与吴某互殴,并对其处以拘留、罚款,王某不服,提出异议。
代理意见
针对本案,邹伙发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依法撤销。
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殴打吴某。
理由如下:



  1. 通过查看民警调取的案涉监控录像,可以清晰看出王某并未殴打吴某。

  2. 通过调取吴某诊断证明可知,吴某在就诊时,从始至终也未称遭人殴打。

  3. 民警询问的证人均与吴某有利害关系,民警并未询问在场其他证人,证言欠缺客观性。
    二、事情起因系吴某主动挑衅、公然辱骂、蓄意殴打,王某并无任何过错。
    三、面对暴力,王某仅抵挡、躲避,其行为完全合理合法,并未违法。
    四、吴某已怀有身孕,因殴打他人情绪激动,身体出现不适,并非王某对其造成伤害。
    五、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包括但不限于:

  4. 传唤时点和时长极不合理,显失公平;2. 未及时告知、安排伤情鉴定,错失鉴定时间;3. 未全面、客观收集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4. 鉴定书无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质证明,且存在未查明的情况即作出,鉴定书不可信;5. 违法延长办案时间,未经上一级机关审批同意;6. 行政处罚具体决定未告知;7. 未告知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8. 未给予陈述与申辩机会且未由上级复核;9. 办案负责人前后矛盾。
    案件结果
    撤销行政处罚。
    03 、桦天律说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常用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形式。
    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根据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遵循处罚法定、处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认为侵犯到自己权利,申请撤销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2) 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04、案外谈案
    近年来,中央高度反腐倡廉,坚决打黑除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央维护法治的决心和信念,顺应时代潮流,紧贴民心民意。普通百姓当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甚至践踏的时候,无论对方是谁,我们都要有勇气运用合法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这个案例向我们表明,法治国家,胜利永远只属于正义的一方。
    本案例集所涉及的案例均为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邹伙发律师亲办案例,为避免当事人隐私泄露,我们已经对案例当事人进行隐名化处理,对案件相关细节进行模糊化处理,但主体案 情和案件结果均是真实的,希望能够为今后同类型案件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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