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线勿踩!该行为可能构成内幕交易犯罪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王某某内幕交易一案,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现判决已经生效。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王某某内幕交易一案,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现判决已经生效。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某设备制造公司为拓展新能源业务,与某自动化公司进行联络,并推荐某投资公司作为投资人拟对该自动化公司进行投资,安排李某负责该投资项目。李某因此知悉了某设备制造公司收购该自动化公司的意向。后于2021年12月23日,某设备制造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于2021年12月23日。李某因工作原因知悉、参与公告事项,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曾为同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多次通话联络。通话后王某某使用本人及其妹妹证券账户交易某设备制造公司股份,合计买入823642股,成交金额人民币2780万余元,亏损金额172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购买该设备制造公司股份是建立在其长期从事相关行业、充分掌握股票利好消息的基础上,其研究分析有正当理由、有正当信息来源,且交易方式符合本人交易习惯,并无交易明显异常。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官释法
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的,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被告人王某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某股份交易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结合其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过联络,可以认定其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从事了相关证券交易,构成犯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依据内幕信息交易获利,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与透明原则,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联络、接触,且构成交易行为异常,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的人员可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判断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则应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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