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遗失物权利人义务的规定
法条规定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法条解析
本条完全沿用了原《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规定了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时的不利后果。
本条第1款规定了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在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关系中,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有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以及移送遗失物、保管遗失物等法定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也有权利要求支付必要费用,包括因拾得遗失物、寻找遗失物权利人、保管遗失物而实际支付的费用。
本条第2款规定了权利人履行悬赏承诺的义务。《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遗失物的拾得人或保管人在将遗失物归还给权利人时,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发出的悬赏承诺履行义务。例如,甲丢失一贵重物品,登报承诺如果有人拾得该物并归还,其愿意支付人民币5000元作为报酬,此时,如有人拾得该物并归还,甲应当按照承诺履行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义务。
本条第3款规定了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时的不利后果。在权利人要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时,拾得人应当返还。如果拾得人隐匿遗失物据为己有,构成侵犯所有权。遗失物所有人可以请求拾得人偿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拾得人交出。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论是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的请求权,还是要求权利人支付悬赏报酬的请求权,法律上都将不再支持。
案例分析
原告陈某是犀牛村村民,被告罗某是新华村村民,原、被告家相距不远。原、被告家中都饲养羊,有时会在同一山上放羊。2022年4月,原告陈某发现家中的羊少了7只,多方搜寻无果。后被告罗某在自己家附近捡到5只羊,并将5只羊带回家和自己的羊一起饲养。
后原告陈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7只羊。被告罗某辩称,2022年2月6日,被告在自己家附近捡到5只羊,因为不知道是谁家的,被告就将5只羊带回家和自己的羊一起饲养。现被告同意归还原告5只羊,但原告要支付自2022年2月6日起5只羊的饲养费,按照每天50元的误工费标准进行计算。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314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被告罗某不能取得5只羊的所有权,在知道了羊的主人是原告陈某后,应当及时返还原告陈某;根据《民法典》第317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参照当地实际经济状况,原告陈某应该酌情支付被告罗某饲养费1500.00元。综上,依照《民法典》第314条、第31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罗某返还原告陈某5只羊;原告陈某支付被告罗某饲养费1500元。
遗失物权利人义务的规定
作者:白雁军 袁梓雯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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