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和B签订棉花供应合同,约定B向A供应棉花1000担,A向B支付货款22万元,交货时间为该年11月中旬,交货方式为A自提。合同签订后,A向B支付了4万元定金。同年9月,B告知A受雨水影响,棉花长势不好,不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A立即派人了解详细情况,后得知棉花收成并未受影响,B不愿交货是因棉花价格不断上涨,B与另一贸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定价高于A和B约定的价格。后A多次要求B按期交货,但均遭拒绝。故A要求提出仲裁,要求B交付货物,如不履行,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
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
合同尚未届至履行期限,A无权请求B实际履行,也不能追究B的违约责任,只有在履行期到来以后才可以提出上述请求。
第二种意见
尽管合同未届至履行期,因B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因此B已经构成违约,A要求追究B的违约责任是合理的。
观点分析
本案中,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为11月中旬,但B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数量交货,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A多次要求与B协商按期交货,却屡遭拒绝,B的行为实际已构成预期违约,属于故意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又称“明示毁约”,指在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确和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且这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示无正当理由。可见,无论合同是否已到履行期,都表明义务人已构成违约。据此,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的补救。这一点,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108条均有规定。回归本案,B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出不履行合同,即终止合同,该行为已构成《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而终止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高利润。显然,该行为与在履行期限到来后拒绝履行的行为之间没有本质区别。所以,A可以获得违约补救。
至于A获得补救的途径,即B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而根据《合同法》第94条和108条的规定,司法实务中主要有以下观点:
1、可请求实际履行
B已经明确表示违约,但A若希望其如期交付货物,则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B能够履行合同, 应当实际履行。但我们也应注意到,A要求B实际履行的前提是B能够履行,现实中很可能出现A的请求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例如本案中,交易标的物是棉花,而A提出请求时棉花还没到收获季节,B无法提前履行,但如果等待履行期限到来时,再提出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则B又极有可能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将货物转卖给他人,造成事实上履行不能。所以,A最好是尽早提出请求,但只能要求B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实际履行合同,而不能要求B立即履行合同,否则就意味着A单方面更改了履行期限的约定,这显然不妥。
2、可请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如果B已经将货物交付他人,而不可能再如期作出履行,这样A只能请求B赔偿损失,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如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会比较合理呢?一般来说,如果合同履行期已至,则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可定为合同价格与履行期限到来时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若期限未至,则可定位合同价格与提前毁约时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参考王利明教授观点)
3、可请求赔偿实际损失
首先,A是有权要求赔偿实际损失的,这一点争议不大,只是在确定B的赔偿数额时,王利明教授则指出,应注意从预期违约到履行期到来这段期间,A有很长时间可以采取措施减轻损害,因而他应采取合理措施,所减轻的损害需从赔偿数额之中扣除。对此观点,小编较为赞同,例如本案中,如果A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可从他处以合理价格购买到质量相同的棉花,那么就应当采取这种措施以减轻损害。由此可见,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与责任范围,与实际违约(到期拒绝履行)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与责任范围,还是有所不同的。
4、可请求解除合同
这一点与履行到期后拒绝履行的情况是相同的,因为义务人表示毁约,非违约人不希望继续维护合同效力,或义务人已不能实际履行合同,则非违约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可以使非违约人从原合同中解放出来,寻找新的合作伙伴,这点对非违约人也是有利的。
预期违约,如何追责?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案例 A和B签订棉花供应合同,约定B向A供应棉花1000担,A向B支付货款22万元,交货时间为该年11月中旬,交货方式为A自提。合同签订后,A向B支付了4万元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