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构应收账款债权责任承担问题的实务探讨

来源: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保理业务的迅猛发展,促进了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付款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解决了融资难问题。

随着保理业务的迅猛发展,促进了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付款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解决了融资难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虚构应收账款的情形屡见不鲜,虚构应收账款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成为司法实务中的一大难点。应收账款虚构是指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虚构,仍然办理保理业务,此时各方法律关系如何界定?本文结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十个2022年度典型案例之九: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顿展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虚构情形下法律关系的认定与责任承担案展开论述。
一、案情介绍
2016年,江铜保理公司与顿展公司签订《保理协议》,约定江铜保理公司受让顿展公司对长展公司的应收账款272790332.58元,到期日为2017年8月8日,保理款为252790332.58元,若发生不能足额收回等情形,江铜保理公司有权无条件向顿展公司进行追索,顿展公司应履行反转让义务,长展公司出具《回执》载明已收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2016年8月17日江铜保理公司向顿展公司发放融资款,2018年2月2日江铜保理公司向顿展公司发送《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要求其支付回购款,长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后江铜保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旨
本案借款系发生于江铜保理公司与顿展公司之间,江铜保理公司明知应收账款不存在、应收账款不能为案涉融资款的归还提供任何担保仍对顿展公司出借款项,对江铜保理公司而言亦不存在基于对真实应收账款以及长展公司付款承诺向顿展公司发放款项的信赖。长展公司的行为与本案借款不能归还的风险并无因果关系,相应的风险应由江铜保理公司自行承担。
三、问题探讨
首先,上述案件反映的是典型的虚构应收账款情形下各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系首例经审理查明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虚构的案件。法院通过结合民事刑事程序,判断案涉应收账款为虚假,进而判定涉案保理合同由于通谋虚伪而无效,此外由于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金协议也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案件审理中通过穿透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其次,事实上关于合同无效之后是否需要对当事人虚伪意思表示背后的隐藏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实践中存在两种主要的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参照《民法典》七百三十三条认定为保理合同无效之后无需对当事人的隐藏行为进行评价,直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分配责任即可。
(2)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虚构应收账款,不构成保理合同的情形,应当按照其实际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如果实际发生的法律关系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即为合同有效。本案中法院采取的便是第二种观点,认为保理合同无效,实际发生的隐藏行为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按照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认定效力。
最后,在认定保理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虚构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发放融资本金的,依照借款合同认定,则应收账款债权人负有返还责任。如果按照上述第一种观点认定合同无效,则此时鉴于保理人和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可要求应收账款债权人仅赔偿资金占用成本,但此时对于保理人太过苛责,因此笔者还是比较支持第二种观点。
在保理人、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三方通谋虚伪的情形下,债务人没有给付应收账款的义务,亦没有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具体分析如下:所谓虚假通谋,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过“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本质上三方均不希望此行为能够真正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因此任何一方也无权要求他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对江铜保理公司要求长展公司就案涉融资本息的清偿承担责任的诉求,自然未予支持。
四、法条检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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