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可能在犯罪!

来源: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7年2月19日,农民陈某因抓了114只癞蛤蟆遭举报后被抓获,因非法狩猎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逮癞蛤蟆也犯法?”淳安农民陈某被警方抓获时,一脸懵圈。

2017年2月19日,农民陈某因抓了114只癞蛤蟆遭举报后被抓获,因非法狩猎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逮癞蛤蟆也犯法?”淳安农民陈某被警方抓获时,一脸懵圈。
不仅陈某一脸懵圈,相信各位朋友也是一脸懵,但是,像陈某这样的案例,并不是史无前例。
2014年7月4日深夜至7月5日凌晨,49岁的驻马店市确山县留庄镇谭庄村任庄组村民汪某,在村头附近的河沟里逮了87只蟾蜍。因非法狩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蟾蜍的数量超过50只,涉嫌非法狩猎重大案件,汪某于7月17日被依法逮捕,7月29日被确山县检察院依法起诉。12月,法院认定汪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 汪某是我国因逮癞蛤蟆不足百只被定罪的“第一人”。
怎么抓几个癞蛤蟆就构成非法狩猎罪呢?原来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常见的“三有动物”有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
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不仅是“三有动物”,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有了合法手续还不行,如何猎捕也有严格的规定。电捕工具、铁夹、气枪、毒药、麻醉药等均属于禁用猎捕工具,不能随意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也要负法律责任。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也意味着今后在中国“吃野味”不仅受社会监督,也将面临法律追责。所以,各位朋友,尤其是吃货朋友,以后 “吃野味”要注意了,你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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