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单亲妈妈住宅遭邻居非法侵入?或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2年6月,李女士下班后带着7岁的女儿回家,在掏钥匙开门前,女儿听到屋内有动静。

2022年6月,李女士下班后带着7岁的女儿回家,在掏钥匙开门前,女儿听到屋内有动静。开门后,发现一名男子藏在次卧的门后,对方竟是住在自家隔壁的邻居邓某,后李女士带着女儿逃离,随后找到住在附近的父母进行报警,事发当天,邓某向警方投案自首,邓某交代多次进入李女士家中并在屋内有过龌龊行为。
本案中,邓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呢?
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要判断邓某侵入的是否属于住宅?
住宅是指供人生活居住与外界相对独立、封闭的场所,即是人的日常生活所使用的场所,从本质意义上理解,除供人起居寝食之用的场所以外,用于日常生活所占居的场所,也属于住宅,所以应该具备两个基本属性,一是物理属性,住宅应当具有一定的相对封闭性;二是生活属性,住宅应当具有供人生活、起居的功能,要求具有能够从事普通的日常生活的条件。
住宅不要求是建筑物的全部,住宅的屋顶、周围相对封闭的围绕地,同样可以成为本罪对象。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侵入“他人”住宅的,才可能成立本罪。“他人”包括住宅所有权人、对住宅有居住或出入权利的人,以及暂住在某住处的人。换言之,只要不是行为人生活在其中的住宅,就认为是他人的住宅。行为人以前曾经在某住宅与他人共同生活过,如果后来离开了该住宅的,则该住宅属于他人的住宅。住宅不要求他人合法占有。因为即使是不适法地占有住宅,事实上也存在着需要保护的生活安宁。
第二,要看邓某的行为内容是否“侵入”住宅?
行为是否构成侵入,与保护法益具有直接联系,至于进入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住宅的安宁,应综合考虑。比如以撬门扭锁、破坏门窗等方式进入他人住宅的,携带凶器进入他人住宅的,以聚众哄闹方式进入他人住宅的,深夜进入他人住宅的,以犯罪意图进入他人住宅的,多次进入他人住宅的等等,应认定为侵害了他人住宅的平稳。
第三,要看邓某的侵入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
如果得到居住人、看守人真实承诺或推定的承诺而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是,承诺必须是居住人、看守人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行为人使用胁迫方法使居住人、看守人表示承诺,或者使居住人、看守人陷入法益关系的错误而表示承诺,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回归到本案中来,如果查明邓某确实未经允许,偷偷私自进入李女士的家中,已经影响李女士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同时还存在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的行为,邓某的行为已经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其已经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