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车,肇事谁来赔?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2017年2月的一个早晨,小南开车前往单位上班,在出小区门口时,见女孩小北招手示意停车,在得知有急事意欲免费乘车后,因同住一小区,小南便欣然同意.谁知在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交警认定小南负全责。

2017年2月的一个早晨,小南开车前往单位上班,在出小区门口时,见女孩小北招手示意停车,在得知有急事意欲免费乘车后,因同住一小区,小南便欣然同意.谁知在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交警认定小南负全责。小南、小北再此次交通事故中均受伤,事后小北将小南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整。
那么小南是否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小北难道没有任何责任?带着这两个疑问,一起来看看乔磊律师的案例释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陕西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9条规定: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经营目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有偿与无偿而加以区别。
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因为小南过失行为导致小北受到伤害,小北要求小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于法有据。小北无偿搭乘小南的车辆,将自身安全交付予小南,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其要求小南全额赔偿的理由不符合风险与利益共存的原则,应酌情减轻小南的赔偿责任,故对于小北的诉讼请求只作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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