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至2023年期间,徐某在钟某手下从事排风管安装工作。钟某欠徐某23000余元劳务费,并于2023年2月向徐某出具欠条,欠条载明该劳务费由朱某代付。后朱某向徐某支付了3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支付劳务费20000余元。朱某辩称其不是债务人。
法院裁判
本案中,徐某自认其向钟某提供了劳务,欠条载明的欠款人也是钟某,仅载明由朱某代付,朱某并未在欠条上签名。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有愿意加入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等意思表示,其主张缺乏依据。
故判决:驳回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有意识地清偿他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债务人钟某向债权人徐某出具欠条,约定由第三人朱某向徐某履行债务。但朱某并未在欠条上签名,该约定对朱某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朱某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如果朱某未履行,徐某可以要求钟某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朱某承担责任。
如果朱某在欠条上签名,就涉及债务转移或者债务加入,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
债务转移,也称为免除的债务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根据上述规定,债务转移应当满足三个条件:①第三人明确表示承担全部债务;②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再承担全部债务;③债权人明确表示同意。债务转移后,如果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而不能再要求原债务人履行。
债务加入,也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根据上述规定,债务加入须由第三人作出明确表示,债权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同意。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债务人的责任并不免除,第三人与债务人应当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代付”不等于“担责”!第三人代为履行不产生债务转移效力
作者:贺青春来源:洛带法庭

案情回顾 2021年至2023年期间,徐某在钟某手下从事排风管安装工作。钟某欠徐某23000余元劳务费,并于2023年2月向徐某出具欠条,欠条载明该劳务费由朱某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