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会车遇奔驰女司机亮证逼迫让路、派出所民警上门要求删帖道歉”一则热搜引发热议。8月1日,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发布情况通报称:公安机关已经密切关注有关情况,现已经成立工作组展开调查。
8月16日,官方通报显示,侯某某因冒用丈夫黎某得行政执法证,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现已执行完毕。黎某因未妥善保管个人行政执法证,被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党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自治区司法厅收回并注销其行政执法证。此起事件中相关的6名涉事公职人员也因出警不规范等问题,分别受到了党内警告、诫勉、通报批评或责令检查等问题。
一、事件经过
2025年7月22日,广西防城港市一乡村小道上发生了一起因会车引发的纠纷事件。一名驾驶黑色奔驰的SUV的女司机侯某某,在与对向车辆驾驶员李某某因让行问题产生争执时,出示了一本印有“行政执法”字样的证件进行威胁,随车人员更是当场说出了李某某的家庭住址和姓氏。事件经过被李某某的行车记录仪记录下来,7月31日,李某某将视频上传至网络,迅速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
8月3日,防城港市委市政府调查组发布官方通报:奔驰车女司机侯某某所亮证件系丈夫黎某放在车上的个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黎某当时虽未在现场,但违反证件管理相关规定,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已对其立案调查。
调查组经过调查后对涉案人员身份进行了核实:
(一)女司机侯某某,28岁,户籍地址为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某村,系钦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员工,非公职人员,其父母均为防城区江山镇某村村民。
(二)侯某某丈夫黎某,为防城港市上思县某镇消防救援站二级消防士,视频中侯某某所亮证件系黎某放在车上的个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该证件系黎某随意放在其妻私家车上。
(三)驾驶的车辆系奔驰品牌,与侯某某在2025年1月购买的二手车,购车价为17.8万元,贷款7.8万元,车主为侯某某。
(从身份属性角度分析,案涉黎某作为消防救援人员被立案调查的程序具有明确依据。2018年消防改革后,消防救援队伍整体划归应急管理部,脱离武警现役序列,纳入行政编制体系。根据《消防救援人员管理规定》及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相关法规,消防救援机构对所属人员具有直接管理权,我国消防法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对辖区内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管检查,对违反证件使用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符合监管原则。)
二、所涉及的法律红线
(一)“亮证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或者伪造证件?
根据《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消防执法人员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消防行政执法职责。消防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其执法证件是证明其执法身份和职权的专用凭证,仅限于本人执行公务时使用。侯某某作为民营企业员工,既非公职人员,也未受委托执行公务,其持证威慑他人的行为,本质上是“借助公权力符号虚构特殊身份”,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构成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如果所亮证件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将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是情节较为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个人信息泄露
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非法获取”需满足:违背信息主体意愿、手段违法(如滥用职权查询)。
若系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查询他人个人信息,涉嫌滥用职权,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会受到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直接开除。若非公职人员,其获取他人信息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需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还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个人信息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三)亮证威胁行为的法律定性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侯某某在会车纠纷中出示其丈夫的行政执法证件威胁对方,目的是吓唬对方退让,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1.治安违法:亮证威胁、报他人住址恐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26条规定“恐吓他人”,可处5-10日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刑事违法:若威胁行为情节恶劣(如长期滋扰),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若涉及公职人员非公务施压,或涉滥用职权罪。(《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治社会下,任何行为均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身份光环”不能成为家属任性的资本,遵法守纪才是正道。
“奔驰亮证姐”事件——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作者:昌曼来源:丰国律师

此前“会车遇奔驰女司机亮证逼迫让路、派出所民警上门要求删帖道歉”一则热搜引发热议。8月1日,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发布情况通报称:公安机关已经密切关注有关情况,现已经成立工作组展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