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你好!我公司是某某知名证券投资顾问公司,享有一手内幕消息,可为你推荐翻倍股票。”
“我公司会员建仓、公司资金坐庄,有专业分析师,为您推荐牛股!”
[案例介绍]
对于很多朋友而言,以上电话、网络销售话术并不陌生。这些销售人员借着推荐股票名义,获取股民信任,从而收取巨额顾问费,但推荐的股票能否大涨却全靠运气。最后股民受到损失,顾问公司却逃去无踪。
最近,智仁律师成功办理了一起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纠纷案件,经谈判、调处,于一周内成功帮助委托人追回巨额咨询费,顺利解决委托人与顾问公司之间的争议。在与委托人同感喜悦的同时,智仁律师不禁感叹当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中存在的众多不合规、不合法现象。为起警示与防范作用,智仁律师特将本案办理心得做简要介绍。
案情概述
自称为某顾问公司的员工甲通过短信、电话联系到委托人,告知其可以推荐涨停板股票。随后,委托人向甲指定的个人账户打入了几千元咨询费。几天后,甲介绍委托人与员工乙认识,乙表示可以通过为其介绍多个涨停板股票并且保证收益翻倍,但需要几十万的巨额咨询费。委托人信以为真,向其指定的个人账户又支付了几十万的巨额咨询费。但是乙推荐的股票大跌,造成委托人亏损。委托人遂找到本律师要求维护权益、挽回经济损失。
焦点归纳:
本案中,主要焦点在于:员工甲、乙的行为是否属于代表公司行使的投资顾问行为?收取巨额咨询费、保证推荐涨停板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条文规定]
据智仁律师办案经验了解,关于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纠纷、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主要由以下2个部委规章直接、明确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概念 | 《办法》 | 《规定》 |
证券投资咨询的定义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
原则 | 第十九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
禁止行为 | 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二)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三)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 第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停止,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罚款。(详见第五章《罚则》) |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对比、研究《办法》、《规定》后,智仁律师发现,案例中顾问公司员工“推荐牛股、保证收益”的行为属典型违规违法行为(员工个人账户收款、宣传误导性内容等皆为次要问题)。智仁律师从此关键点出发,提出四个核心问题与公司展开谈判交涉,并从刑事犯罪、民事诉讼、行政投诉等角度做多手准备。因个案具体情况不同,在此不一一赘述。
[智仁律师建议]
1.收到股票投资推荐信息,投资者必须理性谨慎,切勿相信“保证收益”;
2.进行投资时,保留好交易记录、沟通记录、合同文本;
3.支付咨询费,必须打入对公单位账户;
4.发现上当受骗,及时寻求律师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