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为一艘“大气友好型”船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面面观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一、船舶排放与海洋环境污染 船舶在运输生产过程中,由于燃烧性排放和操作性排放,向大气环境排放了诸如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物理或化学性污染。
一、船舶排放与海洋环境污染
船舶在运输生产过程中,由于燃烧性排放和操作性排放,向大气环境排放了诸如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物理或化学性污染。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是交通工具排放的尾气,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统计,全球以柴油机为动力的船舶每年向大气排放的NOx约为1000万吨,SOx约为850万吨。大气中的污染物以干沉降和湿沉降的方式进入海洋,对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产生影响。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息息相关,任务艰巨且刻不容缓。
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框架

三、如何成为一艘“大气友好型”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一款即指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防止船舶大气污染物威胁海洋生态环境的最有效方式,即从源头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
船舶减排涉及到包括发动机、船用燃油、废气排放、能源替代等方面。
船舶排放设备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由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
船舶检验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法实施船舶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六条: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
(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
燃油使用要求:船舶应当使用低硫燃油或者采取使用岸电、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装置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大气排放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备注:2018年12月2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布的《关于废止<普通柴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废止《普通柴油》强制性国家标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尚未做进一步解释。)
船舶使用不合格燃油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气排放控制: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船舶靠港岸电使用要求: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特别要求:船舶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排放控制要求。



(备注: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1阶段(TIER Ⅰ)标准适用于 2000年1月1日后至2011年1月1日前安装于船上的柴油主机;或者 1990年1月1日后2000年1月1日前安装的输出功率为 5000kW,单缸排放为90L及以上的柴油发动机。
2阶段(TIER Ⅱ)标准适用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或在 2011年1月1日以后主体进行过重大改造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3阶段(TIER Ⅲ)标准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或在 2016年1月 1日以后主体进行过重大改造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沿海排放控制区范围示意图

内河排放控制区起止点位坐标

四、法律责任
根据海危防〔2019〕449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指南>的通知》,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结合辖区特点,部署船舶尾气监测设备,通过船舶尾气监测并结合AIS等系统初步筛查涉嫌使用硫含量超标燃油和氮氧化物排放超标的船舶。
对于船舶使用或装载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国际公约相关规定,按照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进行处理:1.纠正违规行为;2.滞留;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进行处罚。
对于船舶氮氧化物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根据违法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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