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法律常识(8)

来源: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咨询:什么是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建纬解答: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

咨询:什么是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建纬解答: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异议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再申请异议。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咨询: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是否可申请异议登记?
建纬解答: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以及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等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异议登记期限为15天,有效期内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也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而且,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咨询:住宅小区中公共设施是否可登记?其产权怎样明确?
建纬解答: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在开发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要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为全体业主共有,但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咨询:《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屋登记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建纬解答: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
咨询:商品房买卖中,预购人可否单方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房屋预告登记?
建纬解答:可以。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注意,该条规定的前提为必须预售人和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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